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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职业性冻伤防范工作的通知 (辽卫办发〔2023〕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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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1-16 13:27:37  来源: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346
核心提示:用人单位应根据建筑物规模、气象条件、能源及环保要求,设置取暖、烘干等设备设施,保障作业场所及生产辅助用室冬季采暖温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同时应当积极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优先采用可减少或避免作业人员接触低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消除低温危害。 用人单位应当为低温作业和低温天气作业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地点寒冷程度等级和作业活动相适应的防寒服装及其他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发布单位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辽卫办发〔2023〕346号
发布日期 2023-12-22 生效日期 2023-12-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近期,我省持续出现低温天气,为做好低温作业和低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劳动者职业性冻伤事件发生,保障广大劳动者尤其是室外工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现就做好我省职业性冻伤防范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重视职业性冻伤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卫生健康委要充分认识到低温冻伤给劳动者带来的健康危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对本地区职业性冻伤防范工作作出部署,有针对性地指导用人单位做好防寒保暖工作。同时指导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好低温作业工种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冻伤诊断工作,督促相关机构和用人单位及时上报职业性冻伤疑似和确诊病例信息。  

二、强化用人单位责任,落实防寒保暖措施  

各市卫生健康委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切实落实低温作业和低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主体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用人单位应根据建筑物规模、气象条件、能源及环保要求,设置取暖、烘干等设备设施,保障作业场所及生产辅助用室冬季采暖温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同时应当积极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优先采用可减少或避免作业人员接触低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消除低温危害。  

(二)安排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组织低温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作业人员,对身体状况不适合低温作业的劳动者及时调整作业岗位。对于因自然灾害、气候突然变化或因制冷剂、液态气体泄漏导致快速冻伤的职业人群,进行应急健康检查。  

(三)提供个人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为低温作业和低温天气作业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地点寒冷程度等级和作业活动相适应的防寒服装及其他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四)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用人单位应根据天气情况合理安排和调整劳动者低温作业和低温天气工作的时间,减少劳动者在冬季寒冷时段的户外工作时间。  

(五)加强特殊人群保护。用人单位应加强低温作业和低温天气作业的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的低温相关禁忌作业。  

(六)组织劳动者培训。用人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低温作业的健康危害、低温防护知识、冷损伤症状的识别和急救知识、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等,使劳动者了解低温危害、掌握低温危害防护方法和急救措施,增强劳动者的防护意识和能力。  

(七)制定应急预案。存在低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低温冷损伤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急救物品。劳动者出现冷损伤相应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帮助其脱离寒冷环境或极低温介质,移至防风保暖场所休息,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应及时送医疗机构救治。  

三、加强宣传教育,关注重点人群  

各市卫生健康委要加大对低温危害及防护措施的宣传力度,制作低温危害及其防护措施宣传材料,面向野外作业、露天作业、水下作业等重点作业岗位,建筑工、巡线工、环卫工、快递员、外卖员、低温食品加工工人等重点人群,充分运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媒体平台,通过短视频、公益广告等通俗易懂、劳动者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防寒保暖和冻伤急救处置知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避免因低温作业或低温天气作业造成劳动者职业性冻伤事件的发生。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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