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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安徽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排污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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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1-12 11:31:46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510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强化污染物排放指标要素保障,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印发《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安徽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排污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等4项制度文件,现解读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强化污染物排放指标要素保障,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印发《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安徽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排污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等4项制度文件,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从2019年开始,我省在新安江流域(黄山境内)探索开展水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实现了排污权交易“零突破”。近年来,国家多个重要政策文件均要求推进排污权交易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2023年9月28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皖环函〔2023〕973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省域实施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类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

二、制定过程

自《意见》发布后,省生态环境厅组建工作专班,研究起草相关制度文件,并赴福建等地调研学习,在此基础上起草完成了4项制度文件初稿。起草过程中省生态环境厅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文件有关内容,省直相关部门在具体业务方面也给予了大力指导。

2023年11月17日,省生态环境厅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各市生态环境局、部分行业协会、企业代表以及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意见,并通过厅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集了书面反馈意见56条,对有关意见进行了详细沟通和合理采纳。12月19日,4项制度文件均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三、主要内容

(一)《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包括总则、排污权的核定、排污权交易、监督管理、附则5个部分,主要规范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现阶段实施的污染物种类和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种类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4类;实施的排污单位为:全省列入排污许可重点和简化管理范围内有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排污单位。二是明确排污权交易的区域限制,规定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限在同一流域内进行,暂时按淮河流域、长江(不含巢湖)流域、新安江流域、巢湖流域划分,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三是明确排污单位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对取得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抵押、租赁等权利,纳入实施范围的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和现有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排污权的,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应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有偿获取。四是明确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核定工作,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权登记确认的有效凭证。五是明确排污权交易主体包括排污单位、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等,排污权交易价格以市场调节为准,但不得低于全省统一规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排污权交易须经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含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跨市区域交易的还须省生态环境厅批准。

(二)《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

包括总则、交易主体、交易审核、交易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6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排污权交易主体包括排污单位、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等,排污单位转让无偿取得排污权的,应按规定补缴拟转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二是明确排污权交易实行分级审核,一般应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进行交易,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后方可跨市区域交易,还详细规定了交易有关材料要求、具体的审核流程。三是明确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出(转)让委托、信息发布、意向受让登记、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价款结算、交易鉴证、排污许可证申领或变更等,同时规定了排污权交易必须终止的几种情形。

(三)《安徽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

包括总则、排污权储备、排污权出让、排污权储备出让资金管理、附则5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排污权储备是指省、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放弃使用、富余等排污权,采取无偿收回或财政资金回购等方式进行储备管理的活动,同时规定了各级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的职责。二是明确排污权储备的几种来源,以及排污权出让由同级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负责,政府将结合排污权交易市场供需情况适时投放或回购储备排污权。三是明确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还规定了排污权出让收入使用用途等。

(四)《安徽省排污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包括总则、租赁程序、其他要求、附则4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排污权租赁是指排污单位将有偿获得的排污权以租赁的形式临时给其他排污单位使用的行为。无偿获取的排污权需在缴纳有偿使用费后方可申请出租。排污权租赁以月为交易时间单位,租赁的有效期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二是明确可以开展排污权租赁的几种情形,以及租赁的主要流程。此外,还规定了排污权租赁一般在同一行业内进行,跨行业租赁的,需取得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新改扩建项目不得将承租的排污权作为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凭证。

四、主要特点

一是综合学习,立足实际。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市已开展或试点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其中,浙江、江苏、福建等省制度体系相对完善、交易管理机制相对成熟,在综合对比学习兄弟省市排污权交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省实际,确定了建设全省统一的交易市场,新老企业暂时实行不同政策等内容。

二是统一制度,规范实施。对《意见》中规定的交易原则进行进一步的细化,明确了4类污染物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府储备管理、交易规则、排污权租赁等有关具体内容,建立全省统一的制度体系。这种方式可以使全省交易市场在一套规则下进行,让环境要素在全省更加顺畅流通,也能最大程度减少各市因政策不统一带来的不公平竞争情况。

三是先期试行,及时完善。目前,《意见》和制度文件的试行期限均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若有新规定从其规定。4项制度文件试行期限与《意见》保持一致,便于统一实施、解释、修订。4项制度文件试行期短,便于结合上级部署以及市场反应情况,及时修订、灵活优化完善。此外,后期国家层面对于排污权交易出台规定,也能做到及时跟进。

 地区: 安徽
 标签: 环境保护 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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