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政策文件精神,打通市场监管全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落地“最后一公里”,筑牢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信用监管链条,按照省市场监管局的安排,在杭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失信联合惩戒闭环工作试点,实现失信惩戒措施管理、对象管理,惩戒实施、解除和结果反馈全流程闭环处置,现制定如下工作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失信惩戒(强化监管)实施权限在市级以下(含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失信惩戒(强化监管)情形。
失信惩戒(强化监管)措施执行权限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或者市场监管系统以外的其他部门,但失信惩戒事由在杭州市市场监管系统的,由失信信息产生机构将信息报送至同级业务主管机构,按照监管实际逐级上报。
失信惩戒(强化监管)措施实行清单化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依据或者相应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已失效的失信惩戒(强化监管)措施,要及时进行清理。
二、工作程序
失信惩戒闭环工作依托“浙企信用在线”(浙江省企业信用综合监管系统)失信联合惩戒闭环管理系统开展(以下简称“闭环系统”)。
(一)失信惩戒(强化监管)措施清单管理
业务主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的“立改废”对两张清单进行动态管理,确定措施实施的依据、对象、期限等内容,由信用监管机构会同法制机构对措施变动情况进行审核。
(二)失信惩戒(强化监管)对象管理
执法办案机构在处罚决定作出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案件中涉及的惩戒对象、惩戒措施等信息推送到闭环系统,选择相应业务主管机构进行接收。如有复杂情形,办案机构可提请业务主管机构、信用监管机构会商、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如有会商情形,在15个工作日内推送惩戒对象信息。来自外单位的失信行为认定事由,如生效的司法判决书、裁定书和仲裁裁决书、外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由信用监管机构统一接收后在3个工作日内匹配失信联合惩戒(联动强化监管)措施,选择相应业务主管机构进行接收。如有复杂情形,信用监管机构可提请业务主管机构、执法办案机构会商、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如有会商情形,在15个工作日内推送惩戒对象信息。
(三)失信惩戒(强化监管)信息推送或共享
业务主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接收惩戒对象、措施和事由等信息并选择行政审批机构、行业内市场经营主体、外部门、行业协会等不同的惩戒实施机构进行推送或共享。
(四)失信惩戒(强化监管)措施实施
1.加强事前注册审批约束。行政审批机构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市场和行业禁入、职业禁入和从业限制、不适用于告知承诺制、不适用于简易注销等惩戒措施。
2.限制参与政府项目招投标、获得政府财政资金、享受优惠便利措施及荣誉称号。业务主管机构在“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企业经费补助、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公布公示、政府质量奖评审、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申报、中国专利奖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专利快速授权确权、快速维权通道进入等活动中依法实施禁入或限制措施。
3.公示不良信用信息。按照“公示即监管”理念,各类不良信用信息依法应向社会公示的,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对外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强化日常监管。依法将不良信用信息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有效抓手,对于失信的主体降低信用等级,加大监管力度。在双随机抽查中,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将不良信用信息纳入综合信用风险预警和行业信用监管评价(预警)模型,优化评价指标、权重和方法,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精准监管提供支撑。
5.推动行业监管。推动相关行业依法不得聘用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的失信人员,并依法对市场经营主体违规聘用失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机构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自律。
6.鼓励社会监督。依法为社会监督创造条件,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诚信建设活动,适时公布失信联合惩戒典型案例。
(五)失信惩戒(强化监管)结果反馈
实施机构在每月7日前将上个月任职限制、市场和行业禁入、职业禁入和从业限制、限制享受优惠便利措施、限制评先评优等失信惩戒实施情况、强化监管情况及典型案例反馈至闭环系统。
(六)失信惩戒(强化监管)措施解除
1.自然解除。失信惩戒(强化监管)期限到期后,相应市场经营主体和人员自动从对象名单中移出。实施机构按照接收到的执行期限,自动解除对相关市场经营主体和人员的失信惩戒和强化监管措施。
2.异议解除。相应市场经营主体和人员对失信惩戒(强化监管)事由提出异议,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核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后,该事由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确认无效的,相应的失信惩戒(强化监管)措施也予以调整或解除。由失信信息产生机构将事由变化情况抄告业务主管机构,业务主管机构在闭环系统中对失信惩戒对象和措施进行相应调整,并推送或共享给实施机构,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以上步骤需事由确认违法或无效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3.信用修复解除。经市场经营主体和人员申请信用修复并修复成功后,相应失信惩戒(强化监管)事由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提前停止公示,相关管理措施依法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解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失信联合惩戒闭环工作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系统思维,增强全局意识,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协同配合和工作衔接,有力有序推动落实。
(二)加强协同配合。建立信用监管机构、法制机构、业务主管机构、执法办案机构、行政审批机构以及信息化建设机构之间协同配合工作机制。由信用监管机构牵总头,执法办案机构、业务主管机构做好业务领域内的失信惩戒(强化监管)措施的动态管理、对象的认定和共享工作;行政审批机构、业务主管机构等做好失信惩戒(强化监管)措施的执行工作,并做好结果反馈,形成闭环管理。法制机构做好法制审查和督查工作,信息化建设机构配合做好技术支撑和平台保障。
(三)加强督查考核。法制机构定期对各业务处室“两张清单”的动态更新情况进行法制审核。法制机构在审查行政处罚、撤销证照,资质案件时,对于后续引发的失信惩戒(强化监管)措施进行提醒,作为法治政府考核的参考依据。信用监管机构对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统计分析。
(四)加强宣传培训。将诚信教育纳入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促进诚信教育常态化。在为市场经营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以及监管执法、公共服务过程中,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意识。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强化信用监管理念,提升信用监管工作效能。
本意见自2023年1月28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