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直属机构,厅机关各处室(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要求,我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方案》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进行修订,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试行)》,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及时反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12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 (试行)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自治区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自治区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进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行使行政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二、自治区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行政执法时,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有规定的,下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遵照执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未规定的,下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行政裁量基准,也可参照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裁量权的适用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行政裁量权,是指自治区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执法行为的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偏私、不歧视。
四、自治区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规范行政裁量权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自治区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执法机构负责行政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工作。法制机构或者负责审核的法制员负责对行政裁量权的实施进行审查把关。
五、自治区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
六、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
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新旧规定不一致的,违法行为发生或者延续到新规定生效后的,适用新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规定生效前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
七、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且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工信委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工信政法〔2017〕887号)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同时废止。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2.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文件下载: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试行)的通知.pdf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试行).pdf
附件1-1.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