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健全标委会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标委会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委会考核评估是指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的对标委会工作情况进行的检查与评价。
第三条 标委会考核评估的对象是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成立的省标委会。考核评估采用自查自评和专家评审的方式,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批准成立不满一年的省标委会不参加考核评估。
秘书处设在江苏的国际、全国标委会(含分技术委员会)自愿申请参加考核评估。
第四条 省标委会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标准制修订、标准实施、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一)标准制修订包括标准体系研究、标准立项建议、主导或参与标准制修订、参与标准技术审查、标准复审等;
(二)标准实施包括开展标准宣贯培训、实施评估、监督检查等;
(三)日常管理包括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全体委员会议召开情况、换届及经费使用、委员管理等。
第五条 秘书处设在江苏的国际、全国标委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参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和本办法开展考核评估。
第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年度标委会考核评估方案,明确考核评估指标具体要求、判定规则和进度安排。
第七条 各标委会应根据考核评估方案开展自查自评,准备相关佐证材料,编写年度工作报告,按时报送考核评估材料。
第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组集中进行考核评估。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般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职称、熟悉标委会运行管理的专家组成。
第九条 专家组对标委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形成考核评估结论。考核评估期间,专家组可以要求标委会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质询。
第十条 专家组应当严格遵守考核评估工作纪律要求,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考核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评估意见。
第十一条 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专家组的评估意见,结合掌握的标委会相关工作信息等,确定考核评估结果并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标委会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三条 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标委会,纳入当年“质量强省”奖补推荐范围。考核评估结果为良好的标委会,应按照专家组意见建议改进完善工作。考核评估结果为合格的标委会,纳入重点监督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对省标委会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依据《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暂停其工作并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一般为三个月。整改期满后重新组织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仍未达到合格要求的,视情况采取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重新组建、撤销等处理措施。
秘书处设在江苏的国际、全国标委会(含分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省市场监管局将考核评估情况报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十五条 在考核评估中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致使评估结果失实、考核期内存在违规行为或因自身工作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标委会,由省市场监管局查实后依据《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