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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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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2-28 08:54:06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99
核心提示:日前,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公布《广东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日前,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公布《广东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消费品召回是国际通行的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在改善产品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始于2004年,从汽车产品召回到儿童玩具召回,再到现行的消费品召回,召回制度的作用日益显现,其适用消费品范围不断扩大,主动对缺陷消费品实施召回已逐渐成为生产企业的常态化活动,得到社会各方认同。现行的召回制度是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广东省作为经济大省、制造业大省,是全国最早开始消费品召回实践的省份之一,从2008年开始探索在儿童玩具类产品开展缺陷召回工作,2016年扩大到其他消费品。经过十多年实践,在风险评估、缺陷信息收集和共享、对消费品召回实施监督等方面逐步完善了工作机制,形成了具有广东特色的做法和经验。《办法》是在总结近几年召回管理实践中经验做法,结合广东本地实际,针对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情况下制定出台的。《办法》将有效推动实现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闭环管理,构建适应广东实际的消费品召回制度,提高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效率,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33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制定规章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消费品、缺陷、召回的定义。《办法》明确,消费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生产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专用设备不属于消费品召回管理范围。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消费品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召回程序等另有规定的,也不在《办法》管理范畴,如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烟草制品、机动车、特种设备、烟花爆竹等。

二是规定了消费品召回相关的行政部门及其职责。《办法》规定省和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为消费品召回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信息收集和召回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三是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规定了召回主体及其责任义务,明确了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费品质量负责,以及生产者在召回活动中应该采取的必要措施,不同情形下对召回主体的认定,消费品销售者以及展销会主办者、租赁柜台的出租者、网络经营平台配合缺陷调查和消费品召回的义务。

四是规定了消费品召回程序。明确了收集缺陷消费品信息的途径,风险评估和缺陷认定的开展,启动缺陷调查的条件、步骤和程序,生产者不认可缺陷认定的救济途径,生产企业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情形,对生产者消费品召回记录和缺陷消费品处理记录的内容及保存期等作了具体规定。

五是明确了召回监督、信用监管和法律责任。强化了对生产者、经营者实施召回及召回成效的监督检查。列明四种信用监管举措。设定生产经营者违规的罚则,运用信用管理和分类监管等监管新模式,提升监管效能。

三、主要特点

(一)突出广东特色。在总结近年召回监管实践中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办法》构建适应广东实际的消费品召回制度,明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构建“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分级负责,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消费品召回监管工作格局,防止出现监管缺失。

(二)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监管发现的某些特定情形下召回责任主体不明、召回时间界限不清等问题,《办法》进一步明确相关主体责任义务,确保消费品召回责任落实。如,针对互联网销售、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办法》明确各参与主体在缺陷消费品召回中的义务,提高召回效率;围绕破解生产者分立合并、主体资格依法终止引发的召回责任主体争议,无法追溯等问题,《办法》明确不同情形下召回责任的承担主体,落实召回责任,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现闭环管理。《办法》明确了从缺陷信息报告、处置到缺陷调查再到召回计划制定与实施、召回后处理及监督,实现对消费品召回全流程的监管。设定生产经营者违规的罚则,运用信用管理和分类监管等监管新模式,提升监管效能,实现工作闭环。

 地区: 广东
 标签: 召回管理 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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