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份,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山东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生产者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生产者经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按以下程序主动实施召回:
(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消费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缺陷产品;
(2)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消费品召回计划,并填报国家消费品召回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3)自召回计划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召回信息,并接受公众咨询,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其他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开相关召回信息;
(4)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风险,消费品缺陷尚未消除的不得重新投入市场;
(5)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三个月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召回阶段性总结,在完成召回计划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召回总结;
(6)制作并保存召回记录,召回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2.生产者经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不存在缺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技术机构、有关专家进行技术会商,确定是否启动缺陷调查。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开展缺陷调查:
(1)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
(2)调查分析结果不足以证明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
4.经缺陷调查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并通知生产者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产者接到召回通知,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5.生产者对缺陷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调查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生产者提供的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技术机构或专家采用书面审查、检验、检测、鉴定或者论证等方式进行缺陷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生产者。认定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6.生产者既不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实施召回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经缺陷认定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但仍未实施召回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责令召回。
7.对实施召回的消费品,生产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消费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