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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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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09 17:38:38  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06
核心提示:《湖北省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健全完善消费品召回工作体制机制,推动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湖北省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加强消费品安全监管的需要。消费品召回是消费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建立以消费品风险监测与评估、消费预警与召回为主要内容的多角度、多层次、立体式缺陷消费品信息收集和分析、缺陷调查、事故处置、责任追究等机制,有利于降低缺陷消费品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风险,对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加强产品安全监管具有重大意义。

(二)是贯彻落实《规定》的需要。《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增强了召回制度的权威性、有效性和指导性,保障了公众知情权。2020年4月,总局在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召回管理专题研讨电视电话会议中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目前,全国已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消费品召回管理制度。上海、浙江、山东等发达地区均已出台相关制度,中部六省中,除河南外也已制定相关制度。制定我省《办法》旨在完善配套制度,确保总局《规定》落地落实。

(三)是提升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规范化水平的需要。近年来,全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始终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积极稳妥推进对儿童推车、童装、作业本、移动电话、电磁炉、非医用口罩等数十种消费品重点开展召回监管,取得良好成效。为进一步加大缺陷产品召回力度,健全召回行政监管和技术支撑体系,亟需完善缺陷消费品召回制度,出台相应具体操作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1年1月,湖北省缺陷产品管理中心通过对武汉、仙桃等地市局、企业进行调研或访谈的形式,收集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酝酿起草《办法》。

2021年2月,成立《办法》起草小组,确定规范文本制定框架及基本内容,完成初稿。3-6月,根据总局规章草案的修改进程,进行了数轮修改,并向各市县局及部分技术机构和专家征求意见。5月,召开专题研讨会,与各地市场监管局及相关机构讨论《办法》重点内容。6月,向省局相关处室、各市县局、各相关技术机构征求意见和建议,并通过省局政务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17条,工作小组结合各方意见和建议,进行充分沟通后,对《办法》作了修改完善。

2022年9月,《办法》起草小组邀请专家组建审查小组,对《办法》开展公平竞争、廉洁性评估、合法性审查。专家组一致认为《办法》符合起草程序规定,未发现影响公平竞争和廉洁性评估的条款及内容。结合审查意见,起草小组对《办法》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办法》自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二条。

(一)关于制定依据及相关定义(第一条-第三条)。《办法》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的范围及“消费品”“缺陷”“召回”等概念的定义。

(二)关于职责分工(第四条-第七条)。总局《规定》第30条明确市局具体职责分工由省局确定。《办法》分别规定了各市、州、县市场监管局、省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及各市缺陷产品召回技术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了缺陷信息收集、缺陷调查、召回监督等工作内容。

(三)关于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研判(第八条-第十条)。根据总局《规定》第8条,结合我省实际,《办法》规定了几种需要直接报送省局的情形,有助于全面掌握重点信息,规定了消费品缺陷线索收集方式、研判程序等工作内容。

(四)关于生产者实施主动召回的程序(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法》规定了生产者启动缺陷调查的条件,明确了实施主动召回的程序、时间节点和注意事项。

(五)关于开展缺陷调查(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办法》明确了生产者经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不存在缺陷时的处置程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进行缺陷调查的几种情形,开展缺陷调查的工作形式和调查人员实施调查的方式等内容,并根据总局《规定》设置生产者收到召回通知后提出异议及相关异议处理程序。

(六)关于组织缺陷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根据总局《规定》,《办法》明确了实施责令召回的两种情形,规定了各市、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内消费品召回的监督检查内容、生产者实施重新召回或采取其他相应补救措施的几种情形,有助于提高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质量。

(七)关于施行时间(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办法》施行时间。

 地区: 湖北
 标签: 召回管理 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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