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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的通知 (津发改信用〔2023〕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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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2-25 11:40:43  来源: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622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加强个体工商户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共同编制了《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发布单位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
发布文号 津发改信用〔2023〕355号
发布日期 2023-11-28 生效日期 2023-11-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表:1.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
2.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

 各有关单位,各在津中资银行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加强个体工商户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共同编制了《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

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

2023年11月27日

(联系人:刘叶婷;    联系电话:23126142)

附件

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建设,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特制订本指引。

一、明确评价内涵、对象与适用范围

(一)评价内涵。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由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依据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的信用信息,对个体工商户的综合信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的活动。

(二)评价对象。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象为在本市登记且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三)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及评价结果的应用活动。

二、明确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四)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当基于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信息开展,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公用企事业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个体工商户基本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五)基本原则。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所依据的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客观性、时效性原则。以归集的真实信用信息为依据,如实、客观地反映个体工商户信用状况;且所依据的信用信息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期内,期限届满的,不再作为对信用主体进行评价的依据。

三、规范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标准

(六)建立完善评价指标体系。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共涉及基础信息、资质认定、行业监管、履约践诺、社会责任5个一级指标,23个二级指标,反映个体工商户综合信用状况。

(七)划分综合评价等级。等级划分为A、B、C、D四等,A、A-、B+、B、B-、C+、C、C-和D九级。

(八)动态调整综合评价结果。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以月为评价周期进行,并依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

四、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九)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信用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在政策扶持、评先评优等方面依法实施激励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过程中参考使用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报告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信用状况较好的相关主体实施便利化融资服务;鼓励其他经济社会活动参考使用。

(十)完善行业信用评价。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的“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合行业(领域)实际,开展更为精准的行业(领域)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共享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十一)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动以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五、加强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加快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个体工商户与社会主动参与的协同工作机制。各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将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作为深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持续优化信用监管工作。

(十三)强化信息安全。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依法依规归集、共享和使用信用信息。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相关信用信息或利用相关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依法依规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十四)做好宣传解读。充分发挥本市新闻媒体和各区融媒体作用,深入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使个体工商户充分了解并重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增强诚信守法经营意识,积极营造“知信、守信、用信、护信”的良好社会诚信氛围。

附表:1.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

2.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

附表1

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一级指标说明

二级指标

二级指标说明

基础信息

反映信用主体在一定时期内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稳定状态,主要包括能体现信用主体身份特征的标志性信息。

登记信息

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包括出资额、成立日期。

年报信息

个体工商户是否正常履行年度报告义务。

税务登记信息

个体工商户能够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法定手续。

经营信息

包括从业人数、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

经营者相关信息

经营者荣获表彰奖励、热心公益、获得职业技能资格等正面信息,以及经营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者名下其他个体工商户被吊销等负面信息。

资质认定

信用主体获得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特定从业资质、特定认定资格等信息。

资质许可数量

行政许可信息。

特定认定数量

个体工商户具有的特定认证情况,比如老字号品牌信息、驰著名商标信息、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以及“名、特、优新”信息等。

行业监管

信用主体所在行业主管单位根据信用主体从业情况所做出的监管决定,包括奖励等正向信息和惩戒等负向信息。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

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信息(除税务、安全生产)、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强制执行的信息。

行政检查抽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

个体工商户行政抽检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信息。

行业信用评价等级

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领域信用主体做出的评价信息等。根据评价结果信息对信用主体进行打分。

   

荣誉表彰记录

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奖励、获奖信息等。

红名单记录

个体工商户被国家认定的红名单信息。

良好信息

个体工商户被地方认定的守信名单,如:诚信经营示范店等。

严重失信信息

个体工商户被国家及地方认定的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

其他失信信息

个体工商户被行业监管部门纳入不良行业记录的信息等,根据失信严重程度不同扣除相应分值。

履约践诺

反映信用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履约践诺能力,比如经营异常、欠缴公共事业费用等信息,是信用主体不能较好履约的负向表现。

异常经营记录

个体工商户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和纳税非正常户信息。

司法记录

案件生效判决信息(民事、刑事案件)(含经营者),不履行行政决定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含经营者)。

合同履约信息

公共资源交易合同履约信息。

公共事业记录

个体工商户公共事业费用欠缴信息。

社会责任

信用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履行的对社会公众、安全生产以及社会公益等方面的社会责任。

依法纳税信息

欠缴税信息。

社保缴存、公积金缴存信息

个体工商户社保、公积金等领域的欠缴、逾期信息。

安全生产记录

个体工商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重大火灾隐患信息、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

社会公益信息

个体工商户(含经营者)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履行社会责任行为的信息,如献血、捐赠、志愿服务以及其他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

附表2

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划分

序号

信用等级

评分范围

涵义

1

A

≥85

个体工商户经营稳定,行业监管中具有较多的正向信息,履约能力强,社会贡献较大,信用风险低。

A-

≥80<85

2

B+

≥70<80

个体工商户经营较为稳定,履约能力较强,具有一定的社会贡献,信用风险较低。

B

≥65<70

B-

≥60<65

3

C+

≥55<60

个体工商户经营稳定性一般,履约能力一般,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

C

≥50<55

C-

≥40<50

4

D

<40

个体工商户经营稳定性较差,履约能力较弱,行业监管中具有较多的负向信息,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

 

 地区: 天津 
 标签: 市场监管 体系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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