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取得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托江苏省检验检测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苏检通平台)归集检验检测机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指标体系,依据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三条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统筹协调和制度建设,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指标体系建设和信用风险评估模型构建,指导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等相关工作。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原则,将检验检测领域的行政许可审查、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专项检查、检验检测报告抽查、能力验证等信息依法依规记录归集到苏检通平台,并依据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第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动态管理、协同运用的原则。
第五条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投诉举报核实、统计年报和基础信息等信息状况,建立科学有效、运行规范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指标体系,包括一级、二级、三级指标,各级指标和权重根据监管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指标信息应当“应归尽归”,记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
第七条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型基础上,结合检验检测领域特点,建立专业型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型。
第八条 本办法中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的管理模型采用德尔菲法与熵权法相结合,综合监管实际和客观的数据建模对各类各级指标权重进行赋值。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的最高得分为1000分。计算方法为“信用风险=∑各个三级指标得分*三级权重*二级权重*一级权重”,其中,一级和二级指标权重采用德尔菲法,三级指标权重采用熵权法,三级指标得分采用TOPSIS模型进行评估。
第十条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信用风险状况将检验检测机构分类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
A、B、C、D四类检验检测机构的具体分类标准根据各类指标权重变化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状况直接认定为D类:
(一)在获得资质认定中弄虚作假的;
(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三)检验检测机构实际地址不存在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四)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五)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的;
(六)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中信用风险为E类,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中信用风险为D类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的。
第十二条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时动态更新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苏检通平台查询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
第十三条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运用苏检通平台的自动化分析预警功能,对检验检测机构异常变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推送给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苏检通平台中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与江苏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互联互通,作为市场监管部门配置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资源,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与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深度融合,动态调整抽查比例。
对A类检验检测机构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对B类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常规比例开展抽查;对C类检验检测机构实行重点关注,适当增加抽查比例;对D类检验检测机构实行严格监管,12个月内应实施一次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在重点专项监管、技术监管等日常监管中,对C、D类检验检测机构适当增加监管频次、加强行政指导或行政约谈。D类检验检测机构12个月内不得进行信用风险等级调整。
第十七条 建立全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与市场监管行政许可、监督抽查、综合执法等共享机制,推动公安、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参考分级分类结果,拓展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的应用场景。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教育,引导检验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压实机构主体责任,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九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中,超出履行职责的范围使用或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苏市监规〔202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