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根据2023年9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精神,经研究,决定废止《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沪粮规〔2019〕2号),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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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沪粮规〔2023〕5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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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3-12-13 | 生效日期 | 2024-01-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根据2023年9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精神,经研究,决定废止《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沪粮规〔2019〕2号),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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