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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废止《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粮规〔2023〕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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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2-14 09:02:11  来源: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229
核心提示:根据2023年9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精神,经研究,决定废止《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沪粮规〔2019〕2号),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发布单位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沪粮规〔2023〕5 号
发布日期 2023-12-13 生效日期 2024-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根据2023年9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精神,经研究,决定废止《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沪粮规〔2019〕2号),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2月13日

 地区: 上海 
 标签: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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