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更好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压实各有关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修订发布了《广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全文如下:
广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压实各有关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分明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宗委、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林业局、粮食和储备局、供销社,南宁海关,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广西机场管理集团,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等。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自治区食安委统一领导。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受自治区食安委委托,会同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及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加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自治区食品安全办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要求,组织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报自治区食安委审定后印发实施。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考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采取以下程序:
1.日常考核。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及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工作实际,采取线上抽查、资料审查、调研督导、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并在广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系统中进行填报,形成日常考核结果。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及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2.年中督促。自治区食品安全办会同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督导组,实地指导督促各设区市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和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
3.食品安全状况评价。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委托第三方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及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对各设区市开展食品、农产品抽检监测等,综合相关情况形成各设区市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4.年终自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并在广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系统中填报自评情况。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自评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年终评审。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及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各设区市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进行评审,并在广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系统中填写评审意见。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及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6.综合评议。自治区食品安全办汇总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日常考核、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和年终评审结果,会同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自治区食安委。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及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7.结果通报。考核结果经自治区食安委审定后,通报至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抄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党委。
(二)考核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采取以下程序:
1.日常考核。自治区食品安全办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线上抽查、资料审查、调研督导等方式,对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及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2.履行食品安全专项协作小组职责考核。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治理、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食品安全源头治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等5个食品安全专项协作小组组成单位履职情况等进行评价。结合实际,设区市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和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和重金属超标等情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专项协作小组组成单位进行挂钩减分。综合上述工作情况进行评定,形成专项协作小组考核结果。
3.食品安全状况评价。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结果中广西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结果、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等评价情况,形成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4.部门自查。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创新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并在广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系统中填报自评情况。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对自评情况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年终评审。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及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进行评审,并在广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系统中填写评审意见。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及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不参与本单位的评审。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及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6.综合评议。自治区食品安全办汇总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的日常考核、履行食品安全专项协作小组职责考核、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和年终评审结果,会同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自治区食安委。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及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7.结果通报。考核结果经自治区食安委审定后,通报至自治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抄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第八条 考核采取量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即时性工作、加分项和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其中设区市人民政府得分排在前5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5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得分排在前10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10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设区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设区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对省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对评定广西考核等级下调一级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在自治区食安委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经查实因履职不到位,对设区市人民政府考核等级下调一级负有直接责任的。
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对省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对评定广西考核等级为D级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在自治区食安委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经查实因履职不到位,对设区市人民政府考核等级为D级负有直接责任的。
第九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明确整改时限,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自治区食安委,并抄送自治区食品安全办。
自治区食品安全办根据职责,向自治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通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关整改措施与整改时限。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及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设区市加强指导。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应当定期督促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完成通报问题整改。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食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四)在落实党政同责、监管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以及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获得通报表扬或加分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通报各设区市食品安全办、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考核结果为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3名情形的,由自治区食安委委托自治区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自治区领导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有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或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情形的,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设区市食品安全办主要负责人。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上年度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或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情形的,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该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十四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相关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