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要求,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明确了黄河流域机构负责排污口设置审批的范围。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宁夏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规范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定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如下。
一、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
6.《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国函〔2011〕167号);
7.《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2019〕36号);
8.《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
9.《关于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
10.《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26号);
11.《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22〕72号)。
二、划分方案
根据《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或含有省界国控断面的水功能区(我区涉及9个,详见附件)、国际或国境边界河湖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黄河流域局负责实施。对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进行如下划分。
(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范围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自治区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
2.存在市际争议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
(二)地级市负责审批范围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地级市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由地级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一级水功能区(附件)上的排污口设置审核需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意见;
2.辖区存在县(区)际争议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
(三)县级负责审批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区)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由县(区)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一级水功能区(附件)上的排污口设置审核需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意见。
以上排污口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四种类型排污口,其中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下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入河(湖、沟)排污口的设置实行逐级备案制,其余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
排污口设置审核时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方案自2023年1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