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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南 促进小微型食品销售企业及农贸市场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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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28 11:55:00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260
核心提示:为督促湖北省小微型食品销售企业和农贸市场建立并运行食品安全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印发《湖北省小微型食品销售企业和农贸市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南》。《指南》明确了小微型食品销售企业和农贸市场需要配备的配备管理人员及明确各岗位职责。

为督促湖北省小微型食品销售企业和农贸市场建立并运行食品安全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印发《湖北省小微型食品销售企业和农贸市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南》。《指南》明确了小微型食品销售企业和农贸市场需要配备的配备管理人员及明确各岗位职责。

小微型食品销售企业和农贸市场应当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员至少一名,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员等各自岗位职责,制定《食品安全员守则》并将相关信息上传“鄂食安”平台。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员岗位职责参考如下:

(一)小微型食品销售企业

1.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1)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2)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在作出涉及企业食品安全方面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3)为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对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4)对食品安全员报告的或突发的重大风险隐患等情况,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5)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2.食品安全员岗位职责

企业食品安全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1)组织拟定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订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明确本企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经营过程控制、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日常管理和检查,确保食品安全责任制有效落实。

(2)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落实食品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按照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开展销售活动,规范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信息。建立并执行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配备与冷藏冷冻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按照标签标识或相关标准的温度等要求销售、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及其他有温度、湿度等要求的食品。

(4)检查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销售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查验并留存食品供货者的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或备案信息采集表等资质证明、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记录所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5)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企业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及时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7)履行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员的其他职责规定,以及本企业对食品安全员的其他补充要求。

(二)农贸市场

1.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

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市场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1)结合市场实际,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2)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3)为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对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2.食品安全员岗位职责

市场食品安全员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

(2)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列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和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3)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市场自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信息。入场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

(4)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本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市场自查结果、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

(5)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为入场销售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

(6)加强对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对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8)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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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食品销售 工作指南 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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