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5日, 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发布了第2023-65号告示,修订《低盐、低糖标示标准》的部分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扩大低盐、低糖标示的适用产品范围,以扩大消费者对相关产品的选择范围:在低盐标示适用对象中新增紫菜包饭、饭团、冷冻饭、饺子,低糖标示适用对象中新增加工乳(类似于我国的调制乳)、发酵乳、浓缩发酵乳等。
该标准修改前,低盐、低糖标示的适用产品范围仅包括油炸面(类似于我国的油炸方便面)、即食食品中的三角紫菜包饭饭团、汤、汤料、炖菜或火锅。食品的低盐、低糖标示为选择性标示,非强制标示,韩国设立该标示的目的是为了扩大消费者对低盐、低糖产品的选择权。
目前,可进行低盐、低糖标示的食品具体分类汇总详见下表:
分类 | 食品类型 | 具体分类(包装形态等) | 产品形态(举例) |
低盐 | 油炸面(类似于我国的油炸方便面) | 汤型 | 与汤汁一起食用的拉面 |
(桶装、袋装) | |||
非汤型 | 拌面、炒面等 | ||
(桶装、袋装) | |||
即食食品 | 三角饭团 | 三角紫菜包饭等 | |
即食食品 | 紫菜包饭 | 将米饭等内容物用紫菜卷起来或卷成相似形状的食物 | |
即食食品 | 饭团 | 饭团、油豆皮寿司等 | |
即食烹饪食品 | 汤 | 牛肉海带汤、萝卜汤、牛肉汤、排骨汤等 | |
(汤型、非汤型) | |||
炖菜、火锅 | 大酱汤、泡菜汤、饺子火锅、肥肠火锅等 | ||
(汤型、非汤型) | |||
即食烹饪食品 | 冷冻饭 | 在加热后食用的冷冻食品中,可以加热后食用的炒饭、拌饭等(盖饭类、汤饭类、便当类除外) | |
饺子 | - | 将肉类、蔬菜等的混合物做成饺子皮(肉馅饺子、蔬菜饺子等) | |
低糖 | 加工乳(类似于我国的调制乳) | - | 在生乳或乳制品中加入食品或食品添加剂,食品类型为强化牛奶、添加乳酸菌牛奶、乳糖分解牛奶中未规定的加工乳类(香蕉牛奶、草莓牛奶等) |
发酵乳 | - | 由生乳或乳制品发酵的产品,或在此基础上添加食品或食品添加剂,非脂乳固形物含量达到3%以上的产品 | |
浓缩发酵乳 | - | 由生乳或乳制品发酵的产品,或在此基础上添加食品或食品添加剂,非脂乳固形物含量达到8%以上的糊状或液态产品 | |
备注: (汤型)烹调时,保持汤的原样,加入粉末调料等浸泡或煮沸后食用的产品,或将产品中的汤汁或粉末调料等稀释后的汤汁煮熟与面一起食用的产品。 (非汤型)烹调时,把汤倒掉,在泡发或煮熟的面中加入粉末调料等食用的产品。 |
10月23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发布了 低盐、低糖标示标准新增适用产品的平均值(标准值),以各具体分类食品的平均值为标准,减少10%以上的情况可使用低盐、低糖标示。各类产品的平均值详见下表:
分类 | 食品类型 | 具体分类 | 平均值 | 备注 |
(包装形态等) | ||||
钠(mg) | 油炸面 | 汤型(桶装) | 1,524 | 每1次参考摄入量 |
汤型(袋装) | 1,695 | |||
非汤型(桶装) | 1,031 | |||
非汤型(袋装) | 1,240 | |||
即食食品 | 三角饭团 | 384 | 每100g | |
紫菜包饭 | 420 | |||
饭团 | 440 | |||
即食烹饪食品 | 汤 | 246 | 每100g | |
(汤型) | ||||
汤 | 353 | |||
(非汤型) | ||||
炖菜、火锅 | 378 | |||
(汤型) | ||||
炖菜、火锅 | 289 | |||
(非汤型) | ||||
冷冻饭 | 368 | |||
饺子 | - | 397 | 每100g | |
糖类(g) | 加工乳 | - | 9.1 | 每100g |
发酵乳 | - | 8.4 | ||
浓稠发酵乳 | - | 8.8 |
○油炸面以2021年12月为准,三角饭团、汤、炖菜、火锅以2022年6月为准,紫菜包饭、饭团、冷冻饭、加工乳、发酵乳、浓缩发酵乳以2023年10月为准算出的平均值。
○油炸面以每1次参考摄入量为准计算得出,其他品类以每100g为标准计算得出。
○以每100g为标准计算得出平均值的品类,只有将标示产品的含量换算成以每100g为标准后,比平均值低10%的情况下才能标示为低盐或低糖。
○适用平均值时的计算方法(低10%时)
-低盐的适用对象是钠的平均值低10%(小数点后第一位)与拟标示低盐产品的小数点后两位的四舍五入值(小数点后第一位)进行比较。
-低糖的适用对象是糖类的平均值低10%(小数点后第二位)与拟标示低糖产品的小数点后两位的四舍五入值(小数点后第二位)进行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