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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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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1-13 10:37:4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7
核心提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11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3号
发布日期 2023-11-11 生效日期 2023-11-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11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王莉霞

2023年11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11月2日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

二、《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2016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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