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相关处室:
为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0号)有关要求,指导和督促我省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省局制定了《海南省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海南省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
海南省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督促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未作具体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用餐人数299人以下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499人以下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或供餐人数1000人以下的单位食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体工商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经营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等。
第三条 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食品安全员,明确负责人、食品安全员等岗位职责。
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主体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情况,分为三类。
第一类: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个体工商户)、用餐人数299人以下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499人以下的学校食堂;
第二类:用餐人数或供餐人数1000人以下的单位食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三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体工商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经营者、食品摊贩、小餐饮。
第五条 第一类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第二类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
第三类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结合实际,严格落实自查要求。
第六条 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员依法依规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第九条 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操作流程、规范要求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条 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二)检查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四)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
(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收取费用。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为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鼓励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对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情形时,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要求,细化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