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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拓展企业“一照多址”适用范围的通知 (鲁市监注规字〔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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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1-09 04:52:52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66
核心提示: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3〕5号)部署,深化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进一步降低经营主体准入门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企业做大做强,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将企业“一照多址”改革由县域拓展至市域(即设区的市,下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鲁市监注规字〔2023〕10号
发布日期 2023-11-09 生效日期 2023-1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8-11-30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3〕5号)部署,深化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进一步降低经营主体准入门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企业做大做强,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将企业“一照多址”改革由县域拓展至市域(即设区的市,下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主体

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需要在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统称“企业”)。

二、业务类型和适用条件

经营场所备案分为增设、取消和变更三种类型。

(一)增设经营场所备案。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不申请分支机构登记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增设经营场所备案。

1.企业住所和申请备案的经营场所在同一市域范围内;

2.在备案的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且不超出企业经营范围;

3.备案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企业经营场所的规定要求;

4.未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移出的除外);

5.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已移出的除外)。

(二)取消经营场所备案。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取消经营场所备案:

1.已不在备案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

2.企业迁移至省内其他市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3.在备案的经营场所开展前置审批事项的;

4.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符合第(二)项第2种情形的,企业在申请迁移登记前或迁移登记的同时,应当申请取消全部已备案的经营场所。

符合第(二)项第2种或第3种情形,但需继续在备案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取消经营场所备案,申请分支机构登记注册,获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三)变更经营场所备案。已备案经营场所的位置信息发生变动的,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经营场所备案。

三、业务规则

(一)实行自主自愿原则。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依法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也可依本《通知》申请经营场所备案。

(二)实行“双免”政策。通过“一照多址”方式备案的经营场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免于进行年度报告。

(三)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填写承诺书,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填写的经营场所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实行(含试行)企业住所标准化登记的地方,企业备案的经营场所应当从标准化地址库中选取;无法选取的,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供取得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规范展示“一照多址”信息。已备案经营场所的企业,其“企业码”的“一照多址”信息栏中将统一展示其经营场所信息;纸质营业执照的“住所”信息将标注“(一照多址)”字样。

(五)规范亮照经营行为。企业可申请换发已加注“(一照多址)”字样的纸质营业执照。企业备案的经营场所全部取消的,应当申请换发已删除“(一照多址)”字样的纸质营业执照。企业在备案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已加注“(一照多址)”字样的纸质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电子营业执照影印件、“企业码”影印件),也可通过电子显示屏展示电子营业执照或“企业码”。

(六)规范备案经营场所退出。“一照多址”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的,无需取消经营场所备案,备案的全部经营场所随企业注销登记的完成而自动取消。

(七)规范备案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企业备案的经营场所,由该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备案的经营场所信息,将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自动推送至每个经营场所所属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该企业的基本信息及所辖的备案经营场所信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配至所隶属的市场监管所纳入监管范畴。

(八)规范备案经营场所的信息查询。相关部门或机构、社会公众可通过“爱山东”APP或小程序、微信小程序扫描纸质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上的“企业码”,查询该企业是否为“一照多址”企业及其备案的经营场所信息。

四、业务办理

申请“一照多址”业务,企业可通过其所属登记机关的企业开办窗口线下办理,提交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等材料。也可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窗通”),选择全程网办的方式进行线上办理。选择线上办理的,系统可自动生成相应的申请表单,企业免于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通过“一窗通”办理“一照多址”相关业务的基本流程如下:

(一)增设经营场所备案。

企业增设经营场所备案,应通过“增设经营场所备案”模块进行申请办理。基本流程是:

1.先在住所信息栏下方勾选“一照多址”选项,再在“经营场所”信息栏中,填写相关信息。

2.企业可以同时或在不同的时间备案两个以上经营场所,系统将按照先后顺序自动按照“01、02、……”的格式予以编号。

3.系统将针对每个备案的经营场所,自动生成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作为企业登记档案材料进行留存。

(二)取消经营场所备案。

企业取消经营场所备案,应通过“取消经营场所备案”模块进行申请办理。基本流程是:

1.点击“取消经营场所备案”后,系统将展示企业备案的经营场所列表。

2.在拟取消备案的经营场所后,勾选“取消备案”。

3.备案多个经营场所的企业,拟取消已备案的所有经营场所的,则在备案的所有经营场所后,全部勾选“取消备案”。系统将同时自动删除“住所”信息后的“(一照多址)”字样。

(三)变更经营场所备案。

企业变更经营场所备案,应通过“变更经营场所备案”模块进行申请办理。基本流程是:

1.点击“变更经营场所备案”后,系统将展示企业备案的经营场所列表。

2.在拟变更备案的经营场所前,勾选“变更备案”,并规范填写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信息。

增设经营场所备案,以及取消、变更经营场所备案,均应当填写“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信息,由系统自动生成相关表单材料并进行电子签名。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一照多址”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一照多址”登记制度的内涵和具体适用范围,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确保“一照多址”登记制度顺利实施。

(二)做好审管衔接。企业登记机关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通知》所明确的适用条件、业务规则等规定,依申请为企业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手续。市场监管部门应将本辖区备案的企业经营场所依法纳入监管范畴,做好对其登记事项及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及时总结反馈。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由市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汇总后,向省市场监管局反馈。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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