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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粮食物资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粮〔202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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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1-02 08:14:48  来源: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35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省级猪肉储备管理,确保猪肉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动用便捷,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切实发挥应急保供作用,参照《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浙粮〔2023〕27号
发布日期 2023-10-12 生效日期 2023-11-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粮食物资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猪肉储备管理,确保猪肉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动用便捷,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切实发挥应急保供作用,省粮食物资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共同修订了《浙江省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9月28日

浙江省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猪肉储备管理,确保猪肉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动用便捷,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切实发挥应急保供作用,参照《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猪肉储备,是指省政府为应对自然灾害和疫情等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和应急调控而储备的猪肉,包括生猪储备和冻猪肉储备。

第三条 省级猪肉储备按照企业储备、市场运作、自负盈亏、政府补贴、服从调度、保障应急的管理机制,实行常年储备、动态轮换。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拟订省级猪肉储备计划和下达收储或动用指令,会同省财政厅、省粮食物资局研究提出省级猪肉储备规模和结构。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猪肉储备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年度预算核定等工作,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 省粮食物资局负责省级猪肉储备的收储、轮换、投放等行政管理,做好省级猪肉储备相关补贴费用预算编制、拨付、清算等工作,开展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加强补贴资金监管。

第七条 承储单位负责承担省级猪肉储备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动用出库,及时报送储备统计报表和业务报告,对省级猪肉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三章  承储单位基本条件

第八条 生猪储备承储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仓储设施在浙江省域内,具有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合法资质。

(二)符合当地环保要求且具有一定规模,常年能繁母猪存栏在500头(含)以上。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监控等信息化管理系统。

(五)近3年内无重大疫病发生,生产过程中投入品无违规行为。

第九条 冻猪肉储备承储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仓储设施在浙江省域内,企业自有或租赁符合《中央猪肉储备冻肉储存冷库基本条件》(SB/T 10408-2013)要求的冷库,冷库储存能力在2000吨以上,其中租赁库有效租期不得短于承储期。

(二)具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经营资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三)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四)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商品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具有监控等信息化管理系统。

(六)具有与储备任务相匹配的应急投放能力。

第四章  收储管理

第十条 省粮食物资局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储单位。同时,将相关情况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每轮招投标的承储期为3年,逐年签署承储协议,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若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市场出现价格异常等特殊情形,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商定收储方案,省粮食物资局根据收储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生猪储备任务安排原则:

(一)承储单位布局基本上应覆盖全省各地市(除宁波外),数量控制在50家以内。

(二)储备任务应与承储单位生猪存栏数、能繁母猪存栏数相适应。

第十二条 冻猪肉储备任务安排原则:

(一)原则上安排在中心城市具有较强中转、装卸、调运能力,交通便利的规模冷库。

(二)入库品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带皮、去皮去膘冻片猪肉、预冷猪肉及其分割产品。

(三)入库储备质量必须符合《鲜、冻片猪肉》《分割鲜、冻猪瘦肉》最新国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在承储期内,如承储单位无能力继续承担储备任务的,省粮食物资局可在其他承储单位中调剂储备任务。

第五章  在库(栏)管理和储备补贴

第十三条 省级猪肉储备实行专仓(专垛)或专栏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数量准确、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 省粮食物资局应对承储单位的省级猪肉储备数量、质量、安全、规范等方面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将省级猪肉储备的库点布局和库存信息实时同步到“物资在线”数字化平台,实现在线监管。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省级猪肉储备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省粮食物资局。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因自身原因无法承担储备任务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省粮食物资局。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按规定时间落实省级猪肉储备收储任务,未经省粮食物资局同意,不得调整更改。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将省级储备猪肉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二十条 省级猪肉储备补贴标准如下:

(一)生猪储备补贴。每头每年320元。

(二)冻猪肉储备补贴。

1.利息补贴。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单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损耗补贴。分库耗和途耗,各按计划内实际库存单价和储存数量的0.4%计算。

3.保管费用。基础保管费用标准为每年每吨960元。其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储企业的,保管费用按中标企业报价确定,投标价上下限价不得超过基础保管费标准的30%;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承储企业的,保管费用原则上参照基础保管费用标准确定。以后结合市场变化和储备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保管费用补贴标准,具体由省粮食物资局会同省财政厅商定后予以确认。

第六章  出库(栏)动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生猪储备由承储单位根据育肥情况自行组织轮换,但轮换期间存栏数不得低于承储任务数。

第二十二条 省级冻猪肉储备由承储单位按规定在保质期内自行组织轮换,储备轮出后应当及时、保质、同品种、等量轮入,轮换期间最低库存数量不得低于储备任务的70%,轮换时间不得超过30天。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及时告知省粮食物资局。

第二十三条 若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或部分地区严重短缺甚至断供等特殊情形,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商定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省粮食物资局根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出库价格在动用方案中明确,根据调控需要,必要时可按低于市场价格执行,产生的价差、装卸、运输等费用由省财政承担。

承储单位应根据动用情况充实储备,原则上45天内恢复原有储备。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主动配合、自觉接受省粮食物资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粮食物资局对承储单位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在库省级猪肉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安全和轮换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粮食物资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发生以下情形的,省粮食物资局可根据承储协议约定,扣减储备补贴、终止承储协议,并要求承储单位承担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一)承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连续亏损,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继续承担储备任务的。

(二)不执行储备动用指令或执行不力、延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承储期内弄虚作假、账实不符,不配合检查的。

(四)承储期内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库点与承储协议不符的。

(五)未经省粮食物资局同意,擅自轮库出售、动用省级猪肉储备超过规定的最低库存数量要求及规定补库时间的。

(六)将省级猪肉储备对外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七)违反本办法和承储协议约定的其它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 发现省级猪肉储备承储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级猪肉储备实物管理暂行办法》(浙粮发〔2020〕41号)同时废止。原《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浙粮〔2020〕12号)涉及猪肉储备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粮食物资局负责解释。各市、县(市、区)可结合本地情况参照执行。

 地区: 浙江 
 标签: 储存 猪肉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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