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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布《规范网络社区团购经营行为的指导意见》 食品经营者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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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0-31 13:17:42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676
核心提示:为规范网络社区团购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促进网络社区团购规范健康发展,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网络社区团购经营行为的指导意见》。其中与食品息息相关的意见如下。

为规范网络社区团购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促进网络社区团购规范健康发展,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网络社区团购经营行为的指导意见》。其中与食品息息相关的意见如下。

1.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行政许可、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以非自营方式开展网络社区团购的平台经营者统一收集订单信息、归集商品、分拣包装并配送到提货点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商品进行必要的查验,同时应保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供货商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合作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平台经营者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按照不同品类要求索证索票并健全商品追溯体系。

2.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网络社区团购供应商销售食品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相关制度。

3.具备贮存条件。网络社区团购线下提货点指与社区团购平台经营者合作,提供商品短期存储和保管,为消费者办理提货,协助平台为用户提供商品售后服务的场所。作为提货点的自然人和经营者,应当具备贮存条件,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如食品、食用农产品等),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如冷藏冷冻设备、货架等)并满足食品安全要求。鼓励网络社区团购平台经营者发展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行政许可的经营者作为提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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