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 山西省发布《规范网络社区团购经营行为的指导意见》 食品经营者请注意!

山西省发布《规范网络社区团购经营行为的指导意见》 食品经营者请注意!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0-31 01:17:42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471
核心提示:为规范网络社区团购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促进网络社区团购规范健康发展,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网络社区团购经营行为的指导意见》。其中与食品息息相关的意见如下。

为规范网络社区团购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促进网络社区团购规范健康发展,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网络社区团购经营行为的指导意见》。其中与食品息息相关的意见如下。

1.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行政许可、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以非自营方式开展网络社区团购的平台经营者统一收集订单信息、归集商品、分拣包装并配送到提货点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商品进行必要的查验,同时应保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供货商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合作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平台经营者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按照不同品类要求索证索票并健全商品追溯体系。

2.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网络社区团购供应商销售食品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相关制度。

3.具备贮存条件。网络社区团购线下提货点指与社区团购平台经营者合作,提供商品短期存储和保管,为消费者办理提货,协助平台为用户提供商品售后服务的场所。作为提货点的自然人和经营者,应当具备贮存条件,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如食品、食用农产品等),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如冷藏冷冻设备、货架等)并满足食品安全要求。鼓励网络社区团购平台经营者发展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行政许可的经营者作为提货点。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