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予以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情况,删去省农业农村厅主管的“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审批”、“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审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行政许可事项“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省体育局主管,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体育部门实施;将省体育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增加省商务厅主管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
四、根据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情况,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主管部门由省人防办调整为省国动办。
五、根据我省机构设置和改革情况,将涉及国防交通战备的7项行政许可事项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由发展改革部门调整为交通运输部门。将黑龙江银保监局调整为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市(地)监管分局调整为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分局。
六、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增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设置大型户外牌匾的审批”。
另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黑龙江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于11月底前调整完成本地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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