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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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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0-24 09:50:10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509
核心提示: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皖环函〔2023〕973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皖环函〔2023〕973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将碳排放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等资源环境要素一体纳入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总盘子”。《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都对推进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进行了部署。

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级行政区在全省或者选取省内重点区域开展了排污权试点工作。根据《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备忘录》要求,长三角三省一市正在积极推进区域排污权交易工作。我省从2019年开始,在新安江流域(黄山境内)探索开展水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实现了排污权交易“零突破”。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新安江流域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经验,强化污染物排放指标要素保障作用,夯实参与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工作基础,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在深入调研学习先发省市经验、广泛征求并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形成《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

二、起草过程

《意见》起草过程中,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意见、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以座谈会和问卷形式向行业协会代表和企业代表征求意见,并进行合理吸收采纳。通过公平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审查后,9月18日,经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28日,《意见》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组织保障3个方面,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一)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安排。工作安排为:2023年,完成全省排污权交易管理制度和市场运行机制建设,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排污权政府储备库;2024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排污权交易;2025年,基本建成配置科学、运转高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二)主要任务。包括明确实施范围、合理核定权属、规范工作流程、健全交易机制、加强监督管理5个方面。

一是明确交易范围。现阶段实施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为列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范围内有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种类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二是合理核定权属。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权登记确认的有效凭证,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与新改扩建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核定,排污权有效期限以排污许可证载明时间为准,一般为5年。

三是规范工作流程。建设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交易主体发起交易请求,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拟交易排污权指标、排污权可申购量和来源条件进行确认。交易主体按核定量和来源条件,在交易系统进行自主交易。交易生效后,排污单位按规定及时办理排污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是健全交易机制。共5个方面内容:

区别对待新老单位排污权指标的有偿获取: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暂通过无偿分配获取使用,出售、出租、抵押排污权指标的,需缴纳相应的初始有偿使用费。有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新改扩建项目,需新增纳入排污权交易范围的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应通过市场交易、政府出让等方式有偿获取。

合理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综合考虑当地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省级层面制定我省统一实施的污染物种类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排污权交易(买卖、租赁等)价格以市场调节价为主,但不得低于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

完善排污权交易形式:排污单位可依规定程序自主交易处置排污权。允许短期租赁排污权,租赁期限不超过1年。积极探索包括排污权抵押等在内的绿色信贷模式,通过拓宽融资方式等形式盘活企业排污权的无形资产。实行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健全跨区域调控机制: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限在同一流域内进行,暂按淮河流域、长江(不含巢湖)流域、新安江流域、巢湖流域划分。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跨设区市区域交易的,受让区域上年度生态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应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并须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

建立排污权政府储备制度: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排污权储备库,政府通过预留、投资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回购等形式,将排污权纳入政府储备,用于调节排污权交易市场和重点支持、保障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重大项目建设。

五是加强监督管理。包括完善管理体系、加强资金管理、妥善处置争议3个方面内容。

(三)组织保障。包括实行属地管理、明确部门职责、加强舆论引导、加强制度建设4个方面内容。

四、主要特色亮点

《意见》依据国家有关文件和省有关部署,借鉴先发省市经验,结合我省实情,主要有以下特色亮点:

(一)建立全省统一的交易市场。我省采用省级层面统一制定出台排污权交易政策,建立全省统一交易市场的做法。全省交易市场在一套规则下进行,可使环境要素在全省更加顺畅流通,也能最大程度减少各市因政策不统一带来市场出现不公平竞争的情况。同时,省级层面统一建设管理平台,也更有利于交易行为的统一监管和交易情况的实时分析。

(二)注重对重大建设项目落地保障。充分体现资源有价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减排、谁受益”的原则,发挥市场化手段对环境要素的配置作用,激励更多排污单位自主减排,腾退更多指标保障优质、重大建设项目落地。建立排污权储备库,政府通过预留、投资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回购等形式储备排污权,用于重点支持保障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重大项目。

(三)充分衔接现有的排污许可制度。以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权登记确认的有效凭证,落实国家将排污许可制作为核心制度的要求,确保排污权交易推行之初能充分衔接排污许可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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