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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意见 (市监稽发〔2022〕 7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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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8-11 09:18:40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3777
核心提示:近期,总局办理了食品中非法添加新型那非类衍生物苯丙代卡巴地那非的系列案件,组织认定了检验方法,出具了专家认定意见。现将检验方法《食品中苯丙代卡巴地那非的检验方法》(附件 1)、《苯丙代卡巴地那非,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系列衍生物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附件 2)发给你们,并就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此类案件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市监稽发〔2022〕 74 号
发布日期 2022-08-11 生效日期 2022-08-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产品及原料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近年来,食品中非法添加新型那非、拉非类物质衍生物案件时有发生,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上海市、福建省、陕西省等市场监管部门多次咨询相关的检验方法及涉案物质危害性认定意见。近期,总局办理了食品中非法添加新型那非类衍生物苯丙代卡巴地那非的系列案件,组织认定了检验方法,出具了专家认定意见。现将检验方法《食品中苯丙代卡巴地那非的检验方法》(附件 1)、《苯丙代卡巴地那非,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系列衍生物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附件 2)发给你们,并就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此类案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第二十三条,《食品中苯丙代卡巴地那非的检验方法》可用于在市场监管案件稽查工作中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在苯丙代卡巴地那非的标准检验方法、临时检验方法或补充检验方法出台后,该检验方法自行废止。

二、依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食药监稽〔2015〕271 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苯丙代卡巴地那非,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系列衍生物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从严从重从速查处此类案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附件:

1. 食品中苯丙代卡巴地那非的检验方法

2. 苯丙代卡巴地那非,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系列衍生物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2 年 8 月 11 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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