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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等多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环文〔202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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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9-19 11:46:32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54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豫办〔2018〕22号)精神,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工作,现将《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林业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林业局
发布文号 豫环文〔2023〕82号
发布日期 2023-09-18 生效日期 2023-09-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分局、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经济发展局)、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豫办〔2018〕22号)精神,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工作,现将《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办法(试行).pdf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林业局

2023年8月4日

 地区: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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