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监局,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
经研究,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反馈。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江西省财政厅
2023 年8月31日
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以下简称《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见附件1),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具体实施措施:
一、举报奖励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据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举报奖励所需经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案件,按照“谁办案、谁办理”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的办案机构或者专门指定机构负责办理举报奖励具体事项;内设财务机构负责举报奖励金额的审核、给付、财务凭证归档等。
三、本省范围内市场监管领域案件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合计数额,自然人作为违法主体的是指1万元(含1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违法主体的是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垄断案件、传销案件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罚没款数额为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用于计算奖励金额的罚没款额是指与举报事项一致的部分。
四、被奖励的主体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的标签、说明书等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举报;
(二)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补偿、赔偿、报酬、奖励的举报;
(三)举报人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暴力等方式致使被举报人违法的举报。
(四)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告知举报人奖励申请权利:
(一)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不明确,无法联系举报人的;
(二)举报人在举报重大违法行为时,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告知举报人奖励申请权利前,举报人明确不申领举报奖励的。
七、负责举报调查处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的办案机构,在举报查处结案或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符合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告知书》见附件2),以其他方式告知举报人的,要做好记录,保留好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结案是指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并办理结案手续,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举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在举报奖励程序办理过程中,被处罚人提出复议诉讼的,应当中止办理程序,在复议诉讼程序完结后,重新启动奖励程序。
九、举报人应当自被告知其享有获得举报奖励权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奖励申请书》(见附件3),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约定的身份代码及银行实名借记卡卡号,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的奖励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领举报奖励权利。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举报奖励决定(《举报奖励审批表》见附件4),并向举报人送达《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见附件5)。
十、举报人应当自收到《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并在《举报奖励领取收据》(见附件6)签字确认。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十一、违法主体内部举报人员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或申领举报奖励时提供其内部举报人员相关证明材料。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可以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提高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原奖励标准的1倍。
十二、市场监管部门能够确认匿名举报人身份,并符合举报奖励发放条件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奖励申请权利,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匿名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证明信息;委托他人代领的,还应当同时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等信息。
十三、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提出复核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填写《举报奖励复核表》(见附件7),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意见,并书面告知举报人。复核时间不计入《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
十四、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专人负责,密封保存。确因工作需要查阅举报奖励档案的,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同意。
十五、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举报奖励的,适用本措施。
十六、做好《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施行的相关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省药监局应当按照“谁制订,谁清理”的原则,对此前出台的相关举报奖励办法、制度等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废止修订,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应当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出台背景和目的、重点内容以及我省相关配套规定,主动公布举报方式,促使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落到实处。
十七、本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