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河北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申报工作的通知 (冀市监函〔2023〕393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河北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申报工作的通知 (冀市监函〔2023〕39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8-17 16:32:54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99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强化先进企业标准的引领作用,增加中高端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助力河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2023年河北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冀市监函〔2023〕393号
发布日期 2023-08-15 生效日期 2023-08-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强化先进企业标准的引领作用,增加中高端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助力河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2023年河北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意见,聚焦我省质量强省、新型能源强省、现代化交通强省、临港产业强省、制造强省、物流强省等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以先进企业标准引领产业发展,打造河北产品和服务品牌。按照“创新驱动、规范引导、需求导向、自愿参加、公平公开”原则,在全省评选30家企业标准“领跑者”。

二、重点领域

聚焦精品钢铁、高端装备、信息智能、新能源、新材料等我省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围绕乡村振兴、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加速成长、县域特色产业发展、质量服务企业行等安排部署,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23年度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重点领域》,结合各市局推荐情况,统筹考虑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情况、消费者关注程度、标准对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效果、企业产品差别化程度等方面,确定《2023年度河北省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重点领域》(详见附件1)。

三、申报要求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应是在河北省内注册的企业。

2.申报的标准应为符合国家标准编写要求的企业标准,技术指标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3.企业标准已经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并实施6个月以上。

4.企业标准所涉及的具体产品应为量产的定型产品,所涉及的服务应为广泛提供的服务。

5.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和生产工艺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6.企业标准实施效益良好(含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

7.企业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8.已获国家或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的企业不再申报。

(二)申报和推荐

申报企业登陆河北省标准创新工作信息管理系统(http://hbbzh.hebamr.cn),在先进标准培育管理子系统进行申报,应提交签字盖章的材料,相关材料将通过系统送各市局初审。各市局要结合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情况面向社会开展征集,认真研究,严格遴选,及时联系拟推荐企业,在申报表加盖市局公章后,由企业通过系统上传申报表。请各市局推荐不超过10项企业标准,于8月30日前完成推荐。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通过系统提交,不再报送纸质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市局推荐公函。

2.河北省企业标准“领跑者”推荐汇总表。

3.河北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申报表。

4.企业自评报告。

5.企业标准文本。

6.企业获奖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佐证材料。

7.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评价发布

省局委托相关技术机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价。针对重点领域的不同产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研究确定相关技术指标,编制评价细则,形成《2023年河北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价方案》。专家组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结合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平台相关数据分析,提出评价意见,经省局研究决定2023年河北省企业标准“领跑者”,并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

联系人:高  宇  0311-67565177    

李笑然  18560840226(技术支持)

附件:   1.2023年河北省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重点领域.doc

  2.河北省企业标准“领跑者”推荐汇总表.doc

   3.河北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申报表.doc

   4.河北省企业标准“领跑者”企业自评报告.doc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4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4)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