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固化浙江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工作的实践成果,充分体现浙江辨识度和“小快灵” 立法的特点,突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营造公开、透明、诚信的市场环境,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起草了《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截止日期2023年8月25日。
本草案不分章节,共 27 条。主要特色亮点为 5 个“明确”和 3 个“加强”:
(一)明确追溯的定义。 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是指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依法采集、留存、传递生产经营信息,实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来源、去向、问题可追溯的活动。
(二)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 一是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工作的领导,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将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是系统建设职责。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加强与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和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对接;农业农村、粮食等部门负责将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系统与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对接;海关按照海关总署的授权,提供进口食品和进口食用农产品的追溯信息。 三是其他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财政、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工作。
(三)明确两个目录分类推进。 统筹考虑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和现实可行性,对追溯食品、追溯食用农产品的类别和具体品种、开展追溯的生产经营者具体范围以及开始实施的具体时间,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目录,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明确追溯的要求。 一是录入内容上,根据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和餐饮服务各环节,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分类规定了相应录入或者接受确认追溯信息的义务。 二是录入方式上,规定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对接导入、直接录入或者其他方式录入追溯信息,简化操作,避免重复录入。 三是录入要求上,规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录入的追溯信息应当准确、规范、完整。
(五)明确追溯的法律效力。规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录入和接收确认追溯信息,视为履行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相应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义务;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中有关合格证明的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加强保障激励。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指导、免费培训等方式,鼓励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 二是鼓励和支持第三方认证机构将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作为评价要求,纳入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 三是对录入追溯信息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由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自动生成符合国际统一标准的追溯码。
(七)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数据安全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粮食等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录入的数据安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执行分层分类的数据查阅权限并电子留痕。 二是监督检查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粮食等部门通过随机抽查、数据核查、系统巡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将有关情况纳入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三是问题处置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追溯食品、追溯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将有关情况通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
(八)加强社会共治。 食品安全涉及主体多、链条长,需要全社会、多维度共同监督,形成治理合力。为此,草案规定:一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相关宣传和培训,引导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履行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义务。二是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相关违法行为开展舆论监督。三是鼓励消费者通过追溯码查询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追溯信息,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此外,为考虑前后衔接、权责对应,在设置罚则时,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等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录入追溯信息、录入虚假追溯信息等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