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23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人工繁育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自治区政务中心林业窗口不再受理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行政许可事项。
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备案登记由县级政务中心涉林窗口办理,如需申请备案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可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属地县级政务中心涉林窗口办理,也可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在线申请。原准予人工繁育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繁育许可证》将于2023年12月31日注销。请持有准予人工繁育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繁育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证照前往属地县级政务中心涉林窗口直接备案登记。对列入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物种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专用标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验备案养殖场年度生产数量直接核发。
现我局已按《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要求,编制了《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电子证照,需更换《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单位可携带相关材料前往自治区政务中心林业窗口办理,也可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在线申请。另国务院规定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的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更换事项,应按现行规定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办理。
特此公告。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