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渝环规〔2023〕1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渝环规〔2023〕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7-17 14:18:07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412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及生态环境部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的《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林业局
发布文号 渝环规〔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06-28 生效日期 2023-06-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有关单位(附后):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及生态环境部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的《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林业局

2023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

重庆地处长江上游和三峡库区腹心地带,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最后一道关口。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及生态环境部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的《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学笃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工作作出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增强历史担当、保持战略定力,聚焦“两中心两高地”战略目标,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推动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二)工作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注重保护与发展的协同性、联动性、整体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以高水平保护引导推动高质量发展。

——因地制宜,系统防治。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强化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种生态要素的协同治理,统筹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协同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

——多元共治,落实责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动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行动方案实施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区域联动、部门联动,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年底,全市水质总体保持优良,长江干流重庆段水质保持为Ⅱ类,74个国控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7.3%,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无黑臭水体,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3%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100%;水土保持率提高到72.2%;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0%以上,农膜回收率稳定在90%以上;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基本可控;长江、嘉陵江、乌江(以下简称“三江”)水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恢复,长江生物完整性持续改善。

二、持续深化水环境综合治理

(一)深入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查、测、溯、治”,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要求,系统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2023年年底,完成我市境内“三江”干流70%排污口整治工作;2024年年底,完成我市境内长江流域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2025年年底,基本完成我市境内“三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排污口整治,并建立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配合。以下均需各区县政府相关部门落实,不再列出)

(二)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强化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开展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新建或改造升级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15座,推进污水管网老旧破损、混接错接等问题排查整治,到2025年年底,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明显提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完善园区事故废水控制系统,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委按职责分工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深化锰污染综合整治。巩固锰行业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成效,严防淘汰落后产能死灰复燃。推进秀山县、城口县、酉阳县锰矿开采企业(含选矿企业)、电解锰生产企业、锰渣场污染问题整治,落实“一矿一策”“一企一策”“一场一策”整治方案,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预警。(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涉铅涉镉涉铊等重金属污染防治。深化石柱县铅锌矿区遗留废渣整治,开展其他地区涉铅涉镉涉铊等重金属环境污染问题排查整治。依法依规将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实施以切断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耕地途径为目标的整治措施,指导督促涉铊企业建立铊污染风险问题台账并实施整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三)深入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

全面提升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持续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改扩建和改造,到2025年年底,新增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能力120万吨/天以上,完成268座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改造和84座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建设改造城镇污水管网5500公里以上,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8%以上、集中收集率达到73%以上,乡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按照规定对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 mg/L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实施“一厂一策”管网建设改造。实施主城排水系统溢流控制及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基本解决市政污水管网混错接问题。(市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配合)

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发挥河湖长制统领作用,完善联动机制,强化巡查检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强化工业、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河道垃圾清理,对已完成治理的城市黑臭水体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到2025年年底,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无黑臭水体。(市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配合)

治理城市生活垃圾。持续推进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十四五”期间,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16座、厨余垃圾处理设施13座、专业无害化污泥处置点15座,加强现有垃圾填埋场监管,不断完善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到2025年年底,全市新增生活垃圾处理能力10400吨/日、污泥处理能力2000吨/日。(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配合)

开展塑料垃圾专项清理。开展江河湖泊垃圾清理行动,加快生活垃圾乱堆乱放排查整治工作,深入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全面开展江河湖泊、码头塑料污染垃圾清理行动。(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因地制宜推广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等化肥减量重点技术和抗病品种、绿色防控等农药减量重点技术。加强畜禽污染防治,严格禁养区管理,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行畜禽粪肥经无害化处理后就地就近还田利用。强化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落实30亩以上专用池塘养殖场尾水治理措施,鼓励30亩以下水产养殖场采取种养结合方式消纳利用废弃物。开展濑溪河、黄金河等典型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试点,在璧山区开展国家农业面源监测试点和农业面源智慧监测。到2025年年底,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0%以上,农膜回收率稳定在90%以上。(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加强农村生活污染治理。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350座、农村生活污水管网900公里,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改120座,基本实现农村常住人口200户(或500人)聚居点设施全覆盖。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加快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到2025年年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基本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市生态环境局、市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五)强化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

完善船舶码头基础设施。加快完善400总吨以下船舶生活污水收集或处置装置改造。加快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同步推进码头岸电设施改造,提高港船岸电设施匹配度,进一步降低岸电使用成本,稳步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量。(市交通局、重庆海事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牵头,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国家电网等部门配合)

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有效衔接机制。完善船舶污染物“船—港—岸”全过程衔接和协作,加强船舶“收集—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监管,实现港口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电子联单闭环管理。持续推进船舶污染物“船上存储,交岸接收”的零排放模式。(市交通局、重庆海事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磷污染综合治理。

编制重庆市总磷污染控制方案,明确控制目标,实施重点工程。巩固“三磷”专项整治成果,强化重点行业监管,推动涉磷企业稳定达标排放,推进涉磷企业升级改造和结构调整,探索磷石膏综合利用机制。统筹城镇生活、工业企业、城市和农业面源等污染防治,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进一步加大磷污染削减力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配合)

(七)推进尾矿库综合整治。

对全市不符合运行条件的尾矿库实施闭库治理并销号,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尾矿库开展整治。编制“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强化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能力,推进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到2025年年底,建立健全尾矿库污染防治和安全长效机制,尾矿库环境和安全风险基本可控。(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推进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一)推进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

加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重庆市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长江流域重庆段水生生物监测体系,开展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科学评估长江禁渔和物种保护成效,科学规范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加强涉渔工程水生生物专题影响评价,督促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减缓涉渔工程建设对水生生物及其栖息生境影响。推动重要江河湖库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恢复,增强河流连通性。到2025年年底,长江生物完整性持续改善。(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严格落实长江流域重要水域“十年禁渔”政策。落实落细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政策措施,实施好长江退捕渔民“十省百县千户”跟踪帮扶方案,开展安置保障情况跟踪回访,健全就业帮扶台账,推动“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继续实施“亮江工程”,到2025年年底,禁渔水域管理秩序良好,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恢复性增长。(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林地、草地及湿地保护修复。

科学开展国土绿化。实施“两岸青山·千里林带”建设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着力提升森林质量。到2025年年底,“两岸青山·千里林带”建设累计完成营造林200万亩。(市林业局牵头,市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开展湿地、草原保护修复。实施梁平双桂湖、开州汉丰湖、丰都龙河等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修复,提升湿地生态功能。保护天然草场、高山草甸等草原资源,促进草原资源可持续利用。(市林业局牵头,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三)加强自然岸线生态修复。

划定河道管理范围,严格岸线功能分区管控,严格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严禁非法侵占河道水域岸线。合理安排沿江工业和港口岸线、过江通道岸线、取排水口岸线,提高岸线利用效率。保护自然岸线,结合河道整治等工程推进实施河湖岸线修复,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深化美丽岸线建设。深入推进河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加强长江崩岸治理。加快“两江四岸”治理提升,促进“两江四岸”核心区岸线及滨江区域环境整体提升。(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委按职责分工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等部门配合)

(四)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

加强重点地区生态修复。推进大巴山区、武陵山区、大娄山区等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实施重庆三峡库区腹心地带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推进三峡库区消落区生态保护与修复,持续提升长江流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以长江、嘉陵江、乌江及其重要支流水土流失区、坡耕(园)地集中区域、石漠化区域、疏幼林地等为重点,推进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开展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整治,持续推进石漠化综合治理,加快提升林地水土保持效应。到2025年年底,全市水土保持率提高到72.2%。(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五)强化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监管。

科学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积极推进神农架国家公园(重庆片区)创建工作。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和勘界立标,确保全市自然保护地面积占比不低于13.8%。强化自然保护地监管,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配合)

四、切实加强水资源保护

(一)强化用水管控。

加强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红线管理,建立和完善用水强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到2025年年底,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00亿立方米以内。(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配合)

(二)推进再生水循环利用。

加强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多元、梯级和安全利用,逐年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结合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系统规划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到2025年年底,全市新增污水再生利用生产能力约89万吨/日,全市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15%。(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有效保障河流生态水量。

健全河流生态流量保障机制。制定并落实河流生态流量(水位)保障实施方案,明确生态流量(水位)保障目标,加强生态流量(水位)监管,建设完善生态流量监测设施。优化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到2025年年底,生态流量(水位)管理措施全面落实,长江干流重庆段及主要支流生态流量得到有力保障,生态流量管理措施基本健全,龙溪河等17条河流生态流量得到有力保障。(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配合)

巩固小水电清理整改成效。按照国家要求完成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回头看;加强生态流量监督管理,逐站落实生态流量。(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配合)

(四)强化地下水资源保护。

开展“一企一库”(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两场两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地下水环境风险。划定市级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明确重点区域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环境管理要求。督促“一企一库”“两场两区”落实防渗措施,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配合)

五、全力保障水环境安全

(一)保障饮用水安全。

巩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成果,加大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基本完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与勘界立标,同步完善标志标牌和隔离防护设施,加强交通穿越活动管理,依法清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工业企业,深化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到2025年年底,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得到保障,城市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100%、93%。(市生态环境局牵头,重庆海事局、市交通局等部门配合)

(二)加强化工风险防范。

加强源头管控,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加强沿江1公里化工监管,鼓励沿江一公里内化工企业搬改关。推进化工行业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加大园区外化工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落实沿江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安全防护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实施化工企业废水“一企一管、明管输送、实时监控”。完成全市所有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到2025年年底,沿江化工产业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和全面治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应急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督促企业落实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完善工业园区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突发环境事件部门联动,健全与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贵州省等跨省流域以及市内跨区县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落实“企业主体、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专家支撑、社会救援”的年度应急演练制度。落实区域风险防控措施,推广以“空间换时间”的“南阳实践”经验做法。到2025年年底,累计在300条河流推广“南阳实践”经验做法。(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应急局等部门配合)

(四)防范水上运输环境风险。

强化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环境风险防范,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及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非法排放行为。加强长寿川维、涪陵泽胜洗舱基地的运维监管。到2025年年底,载运化学品船舶洗舱作业基本实现应洗尽洗。(市交通局、重庆海事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配合)

六、加快形成绿色发展管控格局

(一)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控。

印发实施重庆市国土空间规划,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功能空间控制线。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测网络,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严格用途管控,完善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和生态保护红线台账数据库,与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深化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水生态环境共建共保,协同推进长江、嘉陵江、乌江、岷江、涪江、沱江等生态廊道建设。(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二)引导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全面推行“生态+”“+生态”发展新模式,推动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升级,构建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发展壮大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产业,推动重庆经开区等打造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全面推进广阳岛片区开展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因地制宜发展气候经济、山上经济、水中经济、林下经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全流域精细化分区管控。

加强“三线一单”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加强“三线一单”实施成效评估。研究构建水陆统筹的水功能区划体系,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优化调整具体水域功能定位及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协调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生态环境保护。(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四)完善污染源管理体系。

推动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后管理专项检查,强化固定污染源“一证式”执法监管,加强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监督管理。积极推进落实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主体责任,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强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放管控。(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强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根据职责分工推进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建立“市级抓统筹、区县抓落实”的攻坚工作机制,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调度和统筹协调,加快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二)强化工作保障。

加强长江保护法宣传教育,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切实追究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责任。加快推进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修订,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协调统一。落实国家水生态考核机制,推动构建系统治理的新格局,实现由污染治理为主,向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系统治理、统筹推进转变。(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三)健全资金与补偿机制。

拓宽投融资渠道。各级财政积极支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加大项目融资模式创新力度,完善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对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支持力度。(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开发银行市分行、农发行市分行等部门配合)

健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积极探索与周边省在长江干流等重点流域磋商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四)加大科技支撑。

加强应用基础技术研究,鼓励水生态产品研发和产品价值实现协同创新。按照“边治理、边总结、边推广、边提升”思路,因地制宜,推广典型优秀案例。完善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绿色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加强科技人才培养,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专业优势,组织实施长江保护修复领域重点研发项目。鼓励企业等创新主体先行投入并开展各类科技活动,引导有关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水利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监督执法。

积极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常态化推进“三江”流域生态环境问题暗查暗访,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推动问题系统整改,严肃查处表面整改、虚假整改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应急局、市人民检察院等部门配合)

积极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对污染治理不力、保护修复进展缓慢、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整改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视情采取通报、约谈、考核和专项督察等措施严肃处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持续深化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活动。加强相关部门执法协作,提升跨部门、跨地区执法能力。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和协助巡护队伍建设,提升渔政执法监管能力。建立健全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的长效机制,常态化组织开展暗访检查。(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牵头,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犯罪活动。完善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严格查处非法取水、侵占河道岸线等破坏水生态水环境的违法行为。维护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深化推进打击长江非法采砂犯罪专项行动和打击整治“沙霸”“矿霸”等自然资源领域黑恶犯罪专项行动。(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检察院按职责分工牵头,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依法审理各类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案件。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法院、检察院、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长江流域检察办案跨区域协作,积极运用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促进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追究违法主体生态损害修复、赔偿责任。(市高法院、市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加强水质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加强重要江河湖库地表水、地下水水质监测,积极做好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监测成果共享。(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配合)

(六)促进全民行动。

充分利用新媒体,加大宣传教育推广力度,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引导和规范生态环保非政府公益组织发展。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公众在水环境保护建言献策、污染源排放监督等方面积极参与。深入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依法披露企业环境信息,健全水生态环境信息发布机制,让全社会参与到保护母亲河行动中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本方案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主送: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经济信息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规划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委、

城市管理局、交通局、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委、应急局、 林业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科创局、

财政局、社保局、规划自然资源局、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改革发展局、科技创新局、

财政局、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规划自然资源局、  建设局、城市建设事务中心、综合执法局,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局、

科技局、经济信息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规划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局、水利局、农林局、应急局,

各公安分局,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各检察院分院、区县(自治县)检察院、两江地区检察院。

抄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盛经开区管委会,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重庆海事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开发银行市分行、农发行市分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印发

 地区: 重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97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18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7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