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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3年青海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青农牧〔202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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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6-15 09:58:44  来源: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269
核心提示: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23〕1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强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管,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持续打击生产经营养殖环节制售用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切实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我厅制定了《2023年青海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青农牧〔2023〕19号
发布日期 2023-06-14 生效日期 2023-06-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西宁、海东市农业农村局,各州农牧(农牧和科技)局,省饲草料技术推广站: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23〕1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强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管,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持续打击生产经营养殖环节制售用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切实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我厅制定了《2023年青海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监管责任。饲料质量安全直接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是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的基本保障,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坚持政府负总责,各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原则,细化任务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坚决扛起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饲料行业健康有效发展保驾护航。

二、切实强化监管措施。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化重点工作任务,积极争取工作经费,强化工作措施,查找薄弱环节,落实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全程监控。在生产环节,要重点加强饲料原料监控,坚决取缔无证生产企业,严禁生产企业使用无证企业生产的饲料原料;在经营环节,要全覆盖拉网式排查,依法查处“三无”饲料及添加剂;在使用环节,要严格监控自配料和外购饲料质量安全,逐步建立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管环环相扣、紧密相联的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实现饲料产品质量安全可控,源头可追溯。

三、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根据厅发《关于开展全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专项整治的通知》(青农牧〔2022〕67号)要求,持续做好本辖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强化行业日常监管、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同时,各地随时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省饲料工作办公室。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全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情况不定期开展现场督导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及时进行通报。

四、严格保证工作质量。省饲草料技术推广站要加强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方案内容顺利实施。根据《方案》要求,合理确定监测对象和监测地点,确保监测工作覆盖面、随机性和结果代表性。省饲草料技术推广站负责省级监测抽样和统计汇总工作,抽样工作要严格遵守《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管抽样操作规范》,并及时向受检单位寄送检测报告,保证监督抽查和检验检测程序合法合规。要将往年抽到检测不合格饲料产品的地区,作为本次重点监测对象;对于经营环节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各市(州)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产品溯源和流向调查摸底工作,降低饲料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

五、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省饲草料技术推广站根据《方案》安排要求,按时完成省级饲料产品抽检任务,及时转交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在接到样品后25个工作日完成检测任务。对检测不合格产品,各企业可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省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复核检测,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各地要根据监测结果认真履行依法管理职责,依法按程序做好案件查办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查,切实杜绝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现象。

附件:2023年青海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工作方案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2月17日

   关于开展2023年青海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青农牧〔2023〕1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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