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西省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晋地灾指办发〔2023〕4号)

山西省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晋地灾指办发〔2023〕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6-16 11:06:29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676
核心提示:6月4日6时许,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发生高位山体垮塌,造成19人死亡。高位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不到位、发现不及时是此起灾害发生的重要原因。鉴于我省地形地貌特点、采矿修路等现状和近年来雨量增大的现实,深入开展高位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十分重要也十分必要。根据省领导针对四川山体垮塌灾害的指示精神,现将进一步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发布单位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晋地灾指办发〔2023〕4号
发布日期 2023-06-06 生效日期 2023-06-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人民政府,省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6月4日6时许,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发生高位山体垮塌,造成19人死亡。高位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不到位、发现不及时是此起灾害发生的重要原因。鉴于我省地形地貌特点、采矿修路等现状和近年来雨量增大的现实,深入开展高位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十分重要也十分必要。根据省领导针对四川山体垮塌灾害的指示精神,现将进一步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切实认清汛期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严峻形势。近年来气候异常变化导致自然灾害风险增大。我省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面临极端强降水事件增多,削山修路、切坡建楼(房)、矿山开采等人类工程活动加剧,高位山体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不足,隐患点之外地质灾害仍然突出的严峻形势。各级各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形势,从汲取四川省乐山市山体垮塌灾害的教训入手,围绕风险识别、调查、防范等内容,全面梳理责任区域内风险隐患排查、管控、治理、应对等方面短板弱项,切实认清本地区、本系统面临的风险形势,制定针对性的防范应对措施,有效防范地质灾害的发生。

二、深入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领导的要求,制定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方案,依据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划定责任区域、确定排查整治标准及完成时限,采取检查、督导、限时整改等手段,推动本区域本系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对已纳入地质灾害隐患库的隐患点,要加大监测力度,落实监测数据分析制度,掌握形变现状及趋势,防患于未然;对已确定的风险区域,要加密巡查、走访,掌握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风险因素,通过警示、封控、排危除险等措施,降低灾害风险;对既未纳入隐患点、也未纳入风险区的部分高陡边坡、高山峡谷,如山谷、山腰、山顶或坡下、坡中、坡顶有人类居住、采矿、施工等活动的区域,要明确排查责任,督促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排查过程要按照“坡要到顶、沟要到底”的要求,实现排查全覆盖,消除排查的空白、死角。

三、突出做好高位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高位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是这次排查整治的重中之重。各级各部门要把沿山公路、削(坡)山建楼(房)、依山而建的厂矿企业的办公、住宿区域、旅游景点等作为排查对象,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采取遥感、无人机侦测、派员核查、专家评估等手段,弄清山体高位地灾风险,确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对于山体下有人员长期工作、居住或经常性有人聚集、风险程度较高的高位地质灾害风险,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按照评估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对于风险较大,巡查、监测、排危除险等不足以管控风险的高位隐患点,该治的要治、该停的要停、该封的要封、该搬的要搬,坚决防范高位地质灾害发生。

四、扎实推进地质灾害应对准备工作。汛期是地质灾害高发期,对地质灾害应对准备工作提出了较高要求。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理顺应急处置流程,演练地质灾害预案,签订区域(县与县之间)地质灾害救援联动协议,建立区域内可调度大型救援装备台账,配齐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所需装备、物资,督促所属救援队伍做好地质灾害救援训练,确保遇有灾情能够迅速出动、全面展开救援。隶属省级管理的公路、水库、矿山、旅游景点等单位,要加强同当地应急部门的联系,建立应急联动处置机制,确保当地政府能够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救援,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损失。

各单位汛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务于6月底前完成。省重大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将在汛期检查时对此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山西省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6月6日

 地区: 山西 
 标签: 风险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2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