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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邢政办字〔202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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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5-01 09:51:52  来源:邢台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6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公正客观评价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
发布单位
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邢政办字〔2023〕30号
发布日期 2023-04-28 生效日期 2023-04-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8-04-27
属性 专业属性 通用基础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

邢台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公正客观评价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量化评价,注重工作成效,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市、区)政府)。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委)统一领导。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受市食药安委委托,会同市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市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和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开展情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加减分项及双倍加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重点突出,可操作、可量化、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每年8月31日前,市食药安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参照省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市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县(市、区)政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市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导。市食药安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督导组,实地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政府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上半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市食药安办委托第三方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抽检监测等,综合相关情况形成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状况评价量化结果。

(四)年终评审。各县(市、区)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提交相应佐证材料。市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佐证材料,结合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

(五)综合评议。市食药安办汇总各县(市、区)政府的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评审意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市食药安委。

(六)结果通报。市食药安委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同时抄送各县(市、区)党委及市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第四章  考核评分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7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8名及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各县(市、区)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各县(市、区)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九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上个年度省食安委对我市予以减分的,给予相关县(市、区)政府本年度考核双倍减分。

第十条  本考核年度我市获国务院食安委、省食安委通报表扬或加分的,给予相关县(市、区)政府次考核年度双倍加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食药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食药安办。

市食药安办根据职责,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各县(市、区)政府有关整改措施与时限。市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加强指导。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药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3名及以上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市食药安办及时对地方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有考核结果为D级情形的,由市食药安委委托市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相关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提请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相关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各县(市、区)政府有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市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县(市、区)食药安办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各自实际,依法制定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相关制度。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考核内容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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