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林业、中医药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中药材产业化基地培育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中医药局反映。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林业局
广东省中医药局
2023年2月25日
广东省中药材产业化基地培育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林草中药材产业发展指南》要求,提升优质药材生产能力和中药材产业质量效益,实现中药材种植(养殖)、生产、使用全产业链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广东省中医药条例》《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中药材产业化基地申报、培育、管理适用本办法。
我省中医药企业在省外开展道地中药材产业化基地建设,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广东省中药材产业化基地建设遵循我省中药资源区划,结合我省中药产业发展现状和市场需求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粤东、粤西、粤北及珠三角地区合理布局。
鼓励我省中医药企业根据自身中药产品的需求,在广东省以外的其他中药材道地产区,开展道地中药材产业化基地建设。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中医药局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办法,指导各地级以上市相关单位具体落实本办法,对广东省中药材产业化基地实施动态管理。
广东省中药材产业化基地建设主体牵头单位住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林业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基地的遴选、初审、推荐等工作。
广东省中药材产业化基地所在地县级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林业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做好基地培育建设管理有关事项。
第五条 广东省中药材产业化基地的培育建设坚持公开、公平、自愿原则,坚持促进中药材产业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原则,坚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原则,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原则,坚持提升和创新广东南药品质原则。
第六条 基地建设主体应根据种植(养殖)的中药材品种,对中药材种植区域进行评估,确认为适宜种植区域。
中药材产业化基地选址不得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不得破坏林草资源。
第七条 支持中药材行业组织、产业联盟、科研院所参与广东省中药材产业化基地建设,发挥其在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政策及标准制定和指导的作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广东省中药材产业化基地根据建设方向分为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产业化基地,中药材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种植(养殖)基地和中药材产业化技术支撑服务平台三种类型。
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产业化基地,指由中医药企业、农业科技企业等单位牵头建设,以开展道地、大宗及濒危珍稀南药种质资源保存与鉴评、优良品种选育、良种繁育工作为重点的基地。通过中药材品种优选、种子种苗繁育,为产业化推广种植提供资源储备和种苗支持,保证中药材种子的基原可靠。
中药材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种植(养殖)基地,指由骨干中医药企业根据自身需要或者市场需求,选择中药材品种自建或联合其他单位建设的,具备一定规模的中药材种植(养殖)产业化基地。
中药材产业化技术支撑服务平台,指在药材主产区和重要集散地,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建立的,集检测、初加工、贮存、配送等必备功能为一体,为中药材产业提供成熟共性技术研发推广和中试服务等药材供应保障服务的平台。
第九条 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产业化基地和中药材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种植基地建设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可行的组织模式,如“公司+基地”“公司+农户”“公司+生产合作社+农户”“公司+林场”等,联合共建的,原则上应为“多家联合、一家为主”。所有参与单位应当签订正式合作协议。
(二)建设主体牵头单位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医药企业、中药材专业种植(养殖)企业或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研机构等。
(三)建设主体应当具备利用物联网和电子标识等技术,建设中药材生产全过程可追溯系统信息化技术体系的能力。
(四)建设主体各成员单位在近三年内未因中药材质量安全问题被政府部门处罚或通报,能提供连续两年的中药材(含产地环境)质量安全检测报告。
(五)建设主体应配备基地建设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团队。
第十条 中药材产业化技术支撑服务平台应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中药材生产科技服务企事业单位独立建设,或联合中药生产企业联合建设。
第十一条 申报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产业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地用地产权清晰稳定;
(二)基地繁育的大宗药材品种、珍稀濒危和稀缺药材品种的种子种苗品种不少于5种;
(三)用于种子种苗繁育的基地总面积不少于1000亩,其中主基地面积不少于200亩;
(四)基地总体布局要科学合理,符合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与生长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和生产设备,其中主基地建有必要的机耕道、大棚、排灌设施、喷灌系统等,分基地建有必要的机耕道和排灌设施等;
(五)基地空气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土壤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灌溉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15084-2005),产地初加工用水和药用动物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
(六)建设主体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包括领导组、技术组、建设组等,能为基地建设实施提供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支撑服务,能维持繁育产业化基地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产业化基地建设三年内,需达到以下四项成效:
(一)具有开展种质搜集、整理、鉴评、保存和利用的能力,能够进行优良品种选育工作,鼓励进行品种登记。
1. 建立种质资源保存区,收集、保存本区域道地、大宗和濒危珍稀南药品种资源40种200份以上;
2. 形成种子种苗相关操作技术规程不少于3项,种子种苗质量标准不少于3项(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至少掌握3种扩繁困难品种的繁育技术;
3. 与下游大中型中医药企业建立良好合作关系,成为中药饮片或中成药大品种重要原料基地的专业种子种苗繁育基地,每年可提供5种及以上中药材品种的种苗,每个品种300万株以上;
4. 具有组培室、种子质量检验室等相关实验室,配备相关检测设备及人员,其中实验室负责人1名,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
5. 具有农学、林学或中药学等相关学科背景的专业技术团队规模应达到15人以上,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
(二)管理和技术支持队伍组织架构完善,人员分工明晰,设备设施齐全,各项工作档案保持完整。
(三)具备生产推广、技术咨询与服务、科普、科研平台等社会化服务能力。鼓励基地建设主体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促进产学研相结合。
(四)经济效益良好,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当地农民增收方面作用明显。
第十三条 申报中药材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种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地种植品种应为广东省道地、大宗药材或岭南特色地产药材,品质和药效质量具有明显地域性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四大类别:
1. 广东道地药材。包括:化橘红、广陈皮、阳春砂、广藿香、巴戟天、广佛手、何首乌、白木香(沉香)、高良姜、肉桂、益智、檀香、广金钱草、肇实(芡实)、草豆蔻、穿心莲、银环蛇、广地龙等;
2. 岭南特色药材。包括灵芝、龙眼(桂圆、龙眼肉)、两面针、溪黄草、岗梅、八角、五指毛桃、降香、山奈、鸡骨草、牛大力、连州玉竹、三丫苦、香附(香附子)、南板蓝根、山银花、鸡蛋花、水翁花、红豆蔻、千斤拔、龙脷叶、海马、东亚钳蝎、海龙等;
3. 珍稀濒危、难繁育品种。如广豆根、红大戟、沉香、降香、金毛狗脊、骨碎补、青天葵、独脚金、丁公藤、鸡血藤、石菖蒲、桑寄生(广寄生)、淫羊藿、广地龙、海马、银环蛇等;
4. 企业中成药、配方颗粒、中药饮片等生产需求和国家基本药物原料稀缺的中药材品种。如三叉苦、九里香(千里香)、岗梅、两面针、鸦胆子、山栀子、南板蓝根、钩藤、黄精、玉竹、五指毛桃、凉粉草、芡实、鸡骨草、黑老虎、溪黄草、冰片(龙脑樟及梅片树)、苦木、铁包金、救必应、猴耳环、青蒿(黄花蒿)、九节茶、山豆根、毛冬青、百部、白花蛇舌草、山银花、水翁花、鸡蛋花、吴茱萸、石斛、蛇床子、半枝莲、银杏、黑姜、姜黄等。
(二)药材基原品种明确。其生产的药用植物物种(包括亚种、变种或品种)应经权威部门的有关专家准确鉴定其物种(包括亚种、变种或品种)。优先考虑依照《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规定入选保护的中药材种类、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原国家质检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保护的中药材种类、临床使用量大或中成药大品种所需的中药材种类;
(三)基地用地产权清晰稳定;
(四)基地至少具有一个生产周期以上的中药材种植或者养殖史,并有两个收获期中药材质量检测数据且符合企业内控质量标准,有药材销售记录。
第十四条 中药材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种植基地建设三年内,须达到以下四项成效:
(一)基地种植的药材质量应当达到《中国药典》或省中药材质量标准;
(二)基地种植面积应当达到一定的规模。其中,常用大宗药材基地生产规模应在1000亩以上;珍稀名贵药材基地生产规模应在200亩以上;设施种植或养殖类生产规模应在50亩以上;野生抚育类生产规模应在3000亩以上;
(三)管理和技术支持队伍组织架构完善,人员分工明晰,设备设施齐全,各项工作档案保持完整;
(四)基地经济效益良好,在促进当地农民增收方面作用明显。
第十五条 中药材产业化技术支撑服务平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学科配置齐全、常年从事中药材规范化生产研发和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二)至少能够为省内中药材生产企业等提供中药材种植(养殖)两大类别的技术服务:一是成熟共性适用中药农业技术、中药规范化生产技术的培训、推广和应用,为中医药企业和药材基地培养急需的技术人才;二是为中药材生产共性技术障碍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
(三)具备中药材产业技术服务的技术专家委员会以及服务中药材产业各个生产环节的专业技术队伍。能满足中药材产业生产过程环境质量监测、种子种苗繁育、栽培管理、病虫害防治、种质复壮、产地加工、中药材质量检测等环节的需求;
(四)具备不少于3000M2的办公场地和中药材检测分析场地,以及能满足中药材质量常规检测的仪器设备,包括生物光学显微镜、体视镜、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氨基酸自动分析仪等大型常规检测设备。
第十六条 中药材产业化技术支撑服务平台建设三年内,须达到以下四项成效:
(一)管理和技术支持队伍组织架构完善,人员分工明晰,设备设施齐全,各项工作档案保持完整;
(二)在药材主产区和重要集散地建成集检测、初加工、贮存、配送等必备功能为一体的药材供应保障体系,能够为当地药材生产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具有充足的中药材产业化技术支撑所需的科研和检测等软硬件设施,能够满足中药材品种规范化种植(养殖)服务技术需求;
(四)经济效益良好,三年内为药材生产企业等提供100次以上生产技术培训、推广和应用案例,为超过50家企业提供中药材生产共性技术障碍可行解决方案。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十七条 广东省中药材产业化基地由建设主体自愿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广东省中药材产业化基地的,由建设主体牵头单位向本单位住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
(二)基地建设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基地建设的必要性;
2. 基地总体概况;
3. 基地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
4. 可行性分析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药材种植区域评估材料;种植(养殖)中药材需要行政审批的,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环保问题的,需提交环保主管部门的评价意见;涉及规划问题的,出具自然资源部门规划选址意见;企业投资基地建设需提供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基地建设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等;
5. 建设主体基本情况。
(三)建设主体各成员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等)及所有参与建设单位的正式合作协议;
(四)基地用地租赁证明文件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建设主体成员单位中,属中医药企业的,需提交企业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明、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六)申报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产业化基地,中药材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种植基地的,还应当提交第三方出具的基地空气、土壤、水的相关质量检测报告及基地规划布局图。
建设主体对提交资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林业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积极发动相关企业进行申报,做好初审、推荐等工作,共同出具推荐意见。
第二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中医药局,按照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组织开展培育认定工作,必要时可以组织实地考察。
经公示无异议的,对符合条件的基地纳入广东省中药材产业化基地培育建设名单。三年建设期满通过集中评价的,授予广东省中药材产业化示范基地称号。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中医药局调查核实后研究决定。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产业化基地和中药材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种植基地中药材建设管理应当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制定中药材生产全程各环节的技术规程、完善的中药材质量管理体系、生产档案保存管理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等。
从事保护种类种质资源选育的,应当按照《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基地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产业化基地和中药材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种植基地应当配备水分、灰分、浸出物等常规质量检测仪器,对基地种植的产品进行检测,确保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采收,不销售。
鼓励基地制定完善的中药材质量检测规程和中药材销售质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产业化基地和中药材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种植基地应当完善化肥、农药等投入品管理,建立使用规范,健全投入品使用记录,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种植投入品,禁止使用高毒、剧毒及高残留农药,禁止滥用农药、抗生素、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除草剂。
鼓励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产业化基地和中药材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种植基地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采用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等关键技术,减少化肥、农药用量。
第二十四条 中药材产业化技术支撑服务平台应当根据业务内容,加强人员管理,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提升平台服务范围,扩大平台影响力,为中药材产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广东省中药材产业化基地建设,对基地在用地、税收、能源等方面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
积极支持优质林地中药材产品申报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目录。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政府安排资金支持基地建设。
第二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中医药局加强对基地建设培育、指导,每年对基地开展至少一次的实地抽查。
基地建设主体牵头单位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及时跟进基地建设情况,指导督促牵头单位按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基地建设年度信息。上一年度信息应在第二年4月30日前完成更新。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林业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加强对基地标准化生产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推进产地环境和土壤改良利用。
第二十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和省中医药局每三年对基地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集中评价。
集中评价重点围绕基地建设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等项目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 集中评价采取书面评价与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程序为:
(一)基地建设主体牵头单位应于评价周期(3年)届满前2个月前向本单位住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基地发展情况报告。
(二)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同级农业农村、林业及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基地运行情况、初审意见、工作情况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和省中医药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基地进行现场评估,确定是否通过集中评价。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广东省中药材产业化示范基地的称号:
(一)未通过集中评价且无法整改的。
(二)发生重大信用问题或生产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环保责任事故,以及造成其他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不按标准组织生产、中药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连续两次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其政务网站上对撤销称号的广东省中药材产业化基地进行公告,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被撤销的基地不再享受第二十五条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自愿申请取消广东省中药材产业化基地培育资格和示范基地称号的,应由建设主体牵头单位征得各成员单位同意后,向住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报告。
住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同级农业农村、林业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具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中医药局研究后做出批复并告知有关单位。
第三十三条 申报基地要据实提供申报和考核材料,如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相关建设单位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