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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2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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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5-10 10:11:28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507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23〕36号
发布日期 2023-04-25 生效日期 2023-04-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议考核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推动创新、奖惩分明、注重实效原则,强化责任落实,提升治理能力。

第三条 评议考核对象为各市州政府。

第四条 评议考核工作由青海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药安委)统一领导。青海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药安办)受省食药安委委托,会同省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实施。省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市州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重点考核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能力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推动创新、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的工作部署、保障措施和推动落实情况。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动态调整,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议考核年度。9月底前,省食药安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制定印发本年度评议考核方案,明确具体考核细则、评价指标和相应分值。

第七条 评议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省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部署及评议考核方案,采取资料审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市州政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

(二)年中督促。省食药安办确定抽查地区,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实地督促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和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省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市州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结合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等情况,形成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自查自评。各市州政府按照年度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并对考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部门评议。省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年度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市州政府进行评议,并形成书面结论报省食药安办;

(六)反馈确认。省食药安办综合相关成员单位评价意见,形成初步评价意见向各市州政府进行复核确认,各市州政府根据评价意见补正相应资料。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市州政府补正资料,确认部门最终评议结果,形成书面意见报省食药安办;

(七)综合评议。省食药安办综合日常考核、食品安全状况评价、部门评议结果等,会同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综合评议,重点对涉及加减分、降级及否决的情形进行确认,形成考核结果报省食药安委;

(八)结果通报。考核结果经省食药安委审定后,通报各市州政府,抄送相关成员单位。

省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评议考核工作采取量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评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考核得分排在前3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考核得分排在4名之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市州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被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

(九)其他应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等级为D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市州政府或者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被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

(六)其他应为D级的情形。

第九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年度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条 各市州政府要在评议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明确完成时限,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食药安委并抄送省食药安办。省食药安办根据职责,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各市州政府有关整改措施和时限。省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督促和指导各市州政府完成通报问题整改。

第十一条 评议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省考核办,作为对各市州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及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 各市州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食药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四)专项工作推动创新成效显著,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形成示范经验做法的;

(五)工作成效明显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表扬、肯定的;

(六)其他应表扬的情形。

第十三条 省食药安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市州政府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和省级食品安全专项支持及科研立项中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 各市州政府有考核结果为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3年为最后1名的,由省食药安委委托省食药安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约谈市州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必要时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市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被约谈情况视情形抄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作为干部监督管理、考核评优的重要参考。

各市州政府有评议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省食药安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约谈市州政府食药安办主要负责同志。

第十五条 对在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低评议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各市州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食药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考核内容要点

有关说明:

1.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调整,由省食药安办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2.即时性工作由省食药安办根据工作有无及难易程度情况确定具体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相关成员单位拟纳入即时性工作考核事项的,报省食药安办统筹)。

3.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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