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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市场监管专项协调会议暂行规则》的通知 (沪市监综合2023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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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5-05 17:03:14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22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和《长三角市场监管一体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经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嘉兴市市场监管局、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嘉善县市场监管局、吴江区行政审批局共同商定,制定本规则。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市监综合20230151号
发布日期 2023-05-04 生效日期 2023-05-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有关处室、上海市药品监管局、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有关处室、江苏省药品监管局、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有关处室、浙江省药品监管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嘉兴市市场监管局、嘉善县市场监管局,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各相关部,吴江区行政审批局:

现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市场监管专项协调会议暂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

2023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市场监管专项协调会议暂行规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和《长三角市场监管一体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经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嘉兴市市场监管局、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嘉善县市场监管局、吴江区行政审批局共同商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即两区一县: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的市场监管一体化发展工作。

第三条(原则定位)

专项协调会议的原则是强化系统集成、加强统筹协调、推进监管协同,定位是立足于当好示范区制度创新的“推动者”、联动发展的“助力者”和统一市场的“建设者”,有力推动示范区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

第四条(会议组成)

专项协调会议由两省一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规划处、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嘉兴市市场监管局、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嘉善县市场监管局、吴江区行政审批局组成。邀请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到会指导。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五条(基本职能)

专项协调会议负责规划、协调、推进示范区市场监管一体化发展工作,主要职能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两省一市党委、政府关于示范区市场监管一体化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支持示范区市场监管的重大改革创新事项;复制推广两区一县有效的改革创新实践经验;督促指导工作任务落实。

第六条(轮值顺序)

专项协调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年末或年初举行。自2024年起,按照和省级层面轮值顺序一致的原则,分别按嘉善县市场监管局、吴江区市场监管局、青浦区市场监管局、苏州市市场监管局或嘉兴市市场监管局的轮值顺序轮流举办,每四年轮值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七条(推进机制)

专项协调会议每年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协商需要省级、市级市场监管局协调支持的事项等内容。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经各方同意后印发。各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并及时反馈工作进展和经验做法。轮值单位应加强对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

第八条(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市场监管专项协调会议暂行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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