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33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关于扩大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适用范围”的代表建议 (沪市监书20230092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33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关于扩大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适用范围”的代表建议 (沪市监书2023009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4-28 09:46:05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37
核心提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33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关于扩大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适用范围”的代表建议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市监书20230092号
发布日期 2023-04-27 生效日期 2023-04-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徐丹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扩大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适用范围”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本市市场监管免罚清单实施情况和裁量基准情况

(一)制定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2019年3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积极探索实践,会同市司法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这也是全国首份省级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2021年2月,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司法局出台《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本市部分委办局也参考借鉴我们的经验做法制定相应的免罚清单,新《行政处罚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新法新规也对相关经验做法进行了借鉴。2022年7月,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司法局出台《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三)》,市市场监管局也是本市第一家制定第三版免罚清单的市级机关。三份清单涉及市场监管领域免罚事项共50项,涉及广告、消保、合同、价格、标准等多个领域。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市市场监管系统已经对5412家市场主体实施免罚,占全市免罚案件总数的75.1%,免罚金额累计约67682.55万元,占全市免罚金额总数的96.28%,在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二)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

2022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最新法律法规规定及执法办案现实需求,对2020年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完善,修改48部法律法规、419项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形成共计820页的《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裁量基准》2.0版,明确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直至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规定了从轻处罚的幅度,按照16个执法大类在综合考虑违法风险性、持续情况、危害程度、危害后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分别规定了具体违法行为的不同裁量等级的不同情形以及裁量基准,为基层执法人员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裁量提供支持。

(三)建立从轻减轻处罚机制,统一长三角执法口径

2023年1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出台《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规定》对分散于各种法律文件中关于轻罚免罚制度的内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提炼,重点对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主观过错、初次违法等免罚轻罚规定的核心裁量要素进行了细化,以此推动免罚轻罚制度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该《规定》的出台是建立统一的长三角市场监管执法制度的首次破题,且更有普适性,让所有市场主体都可以根据相关条款“对号入座”,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二、下一步工作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严格落实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处罚裁量基准,并在充分听取市场主体需求和基层执法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免罚清单4.0版,进一步推动和深化精细化执法。最后,感谢徐丹红代表对我们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您能继续对市场监管工作提供宝贵意见建议。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4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33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关于扩大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适用范围”的代表建议

 地区: 上海 
 标签: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