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渔业)厅(局、委)、公安厅(局),中国海警局各分局、直属局,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警局,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
为深入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强化海洋伏季休渔监管,切实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严格执行休禁渔期制度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等有关要求,农业农村部、公安部、中国海警局决定自2023年5月1日至9月16日开展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考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涉外渔业综合管理、长江口禁捕退捕等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新调整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要求,锚定渔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目标,以破解危害渔业发展的顽瘴痼疾为导向,聚焦主要任务、关键区域、重点对象,强化全时管控、全域覆盖、全环节监管,继续坚持最严厉的执法、最严格的监管,严厉打击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捕捞等涉渔违法犯罪活动,防范化解海上涉渔重大风险隐患,确保海洋伏季休渔秩序良好稳定、渔业资源得到休养生息。
二、行动任务
(一)严格船籍港休渔监管。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应休渔船舶名册,督促应休渔船舶返回船籍港休渔,原则上不允许异地休渔,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收留、谁监管”的原则,由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协调拟休渔渔港所在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切实做到“船回港、人上岸、网入库”。
(二)抓好专项(特许)捕捞监管。按照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有关要求,落实专项(特许)捕捞渔船标识管理、船位动态监控、进出渔港报告、渔获物定点上岸、渔获产量统计、执法船伴航执法等制度,强化全过程监管。特别是对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等四种作业类型渔船,要加大专项(特许)捕捞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未办证出海作业、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特许)捕捞渔船,依规定终止其专项(特许)捕捞资格并取消明年的专项(特许)捕捞资格。
(三)盯紧重点船舶和特殊群体。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易发多发对象的监管,特别是异地休渔渔船、捕捞辅助船、“拖改刺(围)、拖(围、刺)改钓”渔船、法院扣押渔船等重点涉渔船舶,以及曾因涉渔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近两年内因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行政处罚的船长、船东、企业负责人等特殊从业人员,要予以重点关注、定期检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动态准。对养殖渔船、钓具渔船、休闲渔船等不休渔船舶要加强日常监管,防范其改变生产作业方式从事非法捕捞活动。
(四)强化渔港码头监管。落实依港管船、定人联船、进出港报告、定期点验、信息月报等管理制度,加强渔港码头巡查和坞修渔船管理,定期核查船舶数量和信息,利用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系统实施24小时监控巡防,及时掌握船舶动态。发现违规出海作业的,要及时召回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发现非法补给、渔获物运输、交易等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依法严肃处理。强化船舶和人员治安管理,利用休渔有利时机集中组织封港清船,加强对涉渔“三无”船舶、大马力高速快艇的摸排清理,倒查船舶修造等源头环节,查处非法修造船舶行为。
(五)开展常态巡逻检查。统筹执法力量,落实常态巡航要求,扩大巡逻防控区域,加强进出港通道管控和重点海域巡查,不定期组织开展交叉检查、突击抽查和区域联查,做到管控无漏洞,打击无盲区。加大现场登临检查力度,原则上对海上发现正在作业的涉渔船舶必登必检,查获的涉渔违法违规船舶一律押回港口从严从重处罚;无法登临检查的,要留存足以反映违规涉渔船舶特征和信息的证据,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核查处理。
(六)加强重点水域管控。加强对群众举报集中、非法捕捞多发频发区域以及长江口、北纬26度30分线和北纬35度线附近海域等重点区域的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跨区跨线作业以及规模性、群体性非法捕捞活动;加强对涉韩朝、涉日、涉越等涉外敏感海域巡逻管控,严防我渔船非法越界(线)捕捞;加强北部湾我方一侧、海南岛周边等外籍渔船侵渔高发海域巡航执法,综合运用行政和司法等手段,有力震慑外籍渔船侵渔行为。
(七)打击涉渔犯罪行为。紧盯涉渔重点地区、部位、船舶和人员,加强基础信息摸排和情报信息搜集研判,及时发现海上非法捕捞和非法越界(线)捕捞的情报线索,确定重点案件进行专案打击;对涉嫌组织化、团伙化的案件,按照“破现案、挖源头、断链条、打外围”相结合原则,聚焦港口、船厂、市场、补给、海上等全过程、全环节,深挖彻查、追根溯源,实现全链条打击整治;对发现的海霸渔霸及非法捕捞的幕后组织者、黑中介等从严从重惩处,对渔民个人情节轻微的非法捕捞行为,充分考虑各方因素,以教育引导为主、打击整治为辅,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工作要点
(一)5月1日至5月15日,各地渔政、海警舰船应出尽出,开展全海域、大规模、高密度的巡逻巡查,形成初始即严的执法态势。
(二)8月1日至9月16日,开展对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30分之间海域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等四种作业类型渔船专项监管。
(三)8月16日至9月16日,开展北纬26度30分附近海域集中管控行动。
(四)9月1日至9月16日,开展北纬35度附近海域集中管控行动。
(五)开渔前,联合开展港口码头巡查走访,加强普法宣传和安全教育,排查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确保船舶安全出海航行作业。
(六)其余时间段,落实常态化管控要求,强化专项(特许)捕捞监管,并根据海上态势适时组织开展涉外渔业集中管控行动,严打涉外敏感海域非法捕捞和外籍渔船侵渔侵权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级渔政、公安、海警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职责任务和辖区工作实际,联合制定本级专项行动方案,部署做好各项行动任务。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和中国海警局各分局要协调指导海区渔政、海警机构开展专项行动,落实情况会商、实施联合督导,对重点时段、重要区域可组织开展跨省、跨海区集中管控,适时组织省际间交叉执法行动,推动构建海区一体监管的工作格局。
(二)深化部门协作。各级渔政、公安、海警部门要深化部门间执法协作,按照依法严厉打击海洋渔业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要求,发挥现有执法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共享应休渔船舶、专项(特许)捕捞船舶、易发违法船舶台账等基础数据,强化工作会商、情况通报、执法协作、案件协办,畅通行刑衔接和移交通道,按规定受理移送案件,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提高执法办案效率。
(三)创新管理手段。用好各类监控系统,对专项(特许)捕捞渔船和钓具渔船逐船标注信息,开展动态船位实时监测,及时筛查研判违规船舶进出渔港和航行作业动态,构建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模式。用好各类航空器,定期开展执法飞行,做好证据搜集固定,精准引领岸海执法力量查处违法行为,构建海陆空一体监管模式。用好综合惩处手段,将违法违规行为与专项(特许)捕捞许可、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等政策挂钩,积极推进公益诉讼,提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发挥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第三方机构作用,采取问卷调查、人员访谈等多种方式,收集制度落实、执法成效等方面的社情民意,提升执法和服务水平。
(四)积极宣传引导。完善“有举必查、查实必究”举报机制,发挥渔政执法举报(010-59191110)受理平台、110报警平台和95110海上报警平台以及各类情报员、信息员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监督,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报警。加强新调整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宣传,确保渔民群众准确掌握相关政策,提高渔民守法意识。利用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网站、官方公众号、短视频等方式开展专项行动宣传,发布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邀请媒体记者参加相关执法行动,加强对执法全过程的监督和宣传。
(五)强化情况调度。各级渔政、公安、海警部门每月底前要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月报表附后)逐级归口上报,并抄送同级相关执法部门,重特大案件或紧急突发情况随时报告。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和中国海警局将根据需要组成联合工作组赴重点地区开展集中调研,对重大疑难案件挂牌督办、靠前指导。海洋伏季休渔结束后,各地要及时总结梳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和经验做法,分析问题和不足,提出下步工作措施和建议,并及时逐级归口上报。农业农村部、公安部、中国海警局将以适当方式对专项行动中工作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案件查办不力、发生涉外事件或安全事故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不主动、不配合、推诿扯皮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张 宇 010-59192927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孙海波 010-66261085
中国海警局执法部 张吉喆 010-67418180
农业农村部 公安部 中国海警局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