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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通知 (沪市监食生20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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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5-13 09:27:34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42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文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格式标准的通知》(市监食生〔2020〕18号),有序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导各区认真贯彻执行食品生产许可制度,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促进食品生产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本市食品生产许可工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市监食生2020225号
发布日期 2020-05-13 生效日期 2020-05-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认证审评中心:

为认真贯彻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文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格式标准的通知》(市监食生〔2020〕18号),有序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导各区认真贯彻执行食品生产许可制度,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促进食品生产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本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与原有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

1.实施日期

本市自2020年3月1日起,受理的食品生产(含食品添加剂)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证书发放均已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2.审查依据

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有关细则修订出台前,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仍按照国家和本市原有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有关申请材料、许可程序、许可时限等内容与《办法》不一致的,应当以《办法》为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属于新的业态、工艺或者可能具有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的,应报市市场监管局。

3.许可文书

2020年3月1日后受理的食品生产(含食品添加剂)许可申请,统一使用新版文书(具体模板详见附件1)。

为实现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一网通办”,进一步减少申请人跑动次数,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系统默认发放电子证书,电子证书由申请人登录许可审批系统自行下载打印;若企业明确提出需要纸质证书,各单位应当发放纸质证书。对于已发放纸质证书的企业,发证机关在对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含延续、变更)或准予注销决定时,应当收回原证书。

4.许可分类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8号),自2020年3月1日起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食品生产许可证》中“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按照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详见附件2)。申请食品类别的品种明细应选用《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品种明细已列出的品种,该品种明细类别中未列出且有“其他”的,可选择“其他”,并在“其他”后写上该产品执行标准中的产品名称。

5.办理期限

食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核、决定和证书发放的办理期限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其中,仅变更生产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事项以及依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办理期限,按照此前对外承诺的1个工作日办结的期限执行。

二、关于许可管理权限的划分

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订具有本市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印制《食品生产许可证》,建立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化系统。市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的生产许可工作。

2.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除特殊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的生产许可外)。

3.同一申请人申请多个食品类别,分别涉及上述市、区两级审批权限的,统一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许可受理、决定和发证,许可审查由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许可权限各自组织开展,其中,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市食药监局认证审评中心开展特殊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许可审查;所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除特殊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外的许可审查,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审查结果。

三、关于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组长、组员由已经通过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考核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担任,可根据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在核查证件未作统一前,现场核查时出示审查员证、执法证或工作证件。

市市场监管局适时组织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培训和考核,对核查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辖区内核查人员管理。

四、关于信息系统问题

2020年3月1日以后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系统调整期间,仍使用原系统开展审批,系统调整完毕后,各单位应在1个月内对照新版文书和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完成对系统内缺项和调整项的数据补录工作。

五、关于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要把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开、办理程序、审批时限、廉政要求等执行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督查。要建立健全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许可决定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将结合年终绩效考核,对各区市场监管局落实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六、相关保障工作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及时、准确掌握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积极落实各项保障要求,确保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落到实处。

2.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的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工作程序,及时修订并公布“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办事指南,方便相对人办理许可事项。

3.各单位要积极推进食品生产许可“一网通办”,落实相关要求,大力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全程无纸化。

4.各单位建立食品生产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本通知未作规定的事项,按照《办法》以及相关规定执行。市场监管总局有新规定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规定执行。

   附件

:1.食品生产许可文书模板

2.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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