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湖北省市场监管执法五公开十不准规定》已经省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市场监管执法五公开十不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作风行风建设,树立公正文明、清正廉洁的执法形象,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专职稽查机构、承担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开展行政执法,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开原则:
(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向社会公开;
(二)免罚事项和适用条件在本辖区内公开;
(三)办案流程在协同执法系统上实时公开;
(四)裁量理由和依据应在处罚决定中公开;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脱敏脱密后网上公开。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清正廉洁,文明执法。严禁吃、拿、卡、要,严禁以案谋私:
(一)不准参加当事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
(二)不准收受当事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三)不准以借款借物等名义向当事人索要财物;
(四)不准伪造当事人签名或擅自更改执法文书;
(五)不准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殴打或辱骂当事人;
(六)不准在办公场所以外地点单独会见当事人;
(七)不准威胁或变相要挟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
(八)不准超期超范围查封扣押财物或封厂封店;
(九)不准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真实身份信息;
(十)不准以任何形式传播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