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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执法五公开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鄂市监稽〔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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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4-23 16:35:23  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37
核心提示:《湖北省市场监管执法五公开十不准规定》已经省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鄂市监稽〔2023〕10号
发布日期 2023-04-23 生效日期 2023-04-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湖北省市场监管执法五公开十不准规定》已经省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市场监管执法五公开十不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作风行风建设,树立公正文明、清正廉洁的执法形象,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专职稽查机构、承担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开展行政执法,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开原则:

(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向社会公开;

(二)免罚事项和适用条件在本辖区内公开;

(三)办案流程在协同执法系统上实时公开;

(四)裁量理由和依据应在处罚决定中公开;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脱敏脱密后网上公开。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清正廉洁,文明执法。严禁吃、拿、卡、要,严禁以案谋私:

(一)不准参加当事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

(二)不准收受当事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三)不准以借款借物等名义向当事人索要财物;

(四)不准伪造当事人签名或擅自更改执法文书;

(五)不准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殴打或辱骂当事人;

(六)不准在办公场所以外地点单独会见当事人;

(七)不准威胁或变相要挟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

(八)不准超期超范围查封扣押财物或封厂封店;

(九)不准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真实身份信息;

(十)不准以任何形式传播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湖北 
 标签: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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