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粤农农规〔2022〕 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22〕39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公布,我局对原《汕头市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汕头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市、区(县)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教育引导,并及时复查改正落实情况。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不予处罚后,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不予处罚的规定。
《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止。《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汕市农农〔2021 〕106号)自本《清单》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清单》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如发生变化,以新的法律法规内容为准,《清单》中的相关内容不再适用。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