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汕市农农〔2023〕20号)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汕市农农〔2023〕2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4-07 10:59:26  来源: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219
核心提示:我局对原《汕头市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汕头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止。《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汕市农农〔2021 〕106号)自本《清单》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发布单位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文号 汕市农农〔2023〕20号
发布日期 2023-03-31 生效日期 2023-03-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6-07-3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粤农农规〔2022〕 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22〕39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公布,我局对原《汕头市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汕头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市、区(县)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教育引导,并及时复查改正落实情况。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不予处罚后,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不予处罚的规定。

《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止。《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汕市农农〔2021 〕106号)自本《清单》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清单》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如发生变化,以新的法律法规内容为准,《清单》中的相关内容不再适用。

   附件:汕头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13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8)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