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粤农农规〔2022〕2号)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粤农农规〔2022〕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1-28 11:02:15  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556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的要求,我厅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粤农农规〔2022〕2号
发布日期 2022-11-27 生效日期 2022-1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7-11-30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的要求,我厅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加强教育引导,并及时复查改正落实情况。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不予处罚后,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不予处罚的规定。

《广东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在省级清单的基础上制定本市的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附件:1.广东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2.承诺书(参考样式)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0月25日

相关附件: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附件1-2).doc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55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931) 法规动态 (205)
法规解读 (2714) 其他法规 (52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