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地产养殖水产品兽药残留例行监测计划》的通知 (沪农委〔2023〕44号)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地产养殖水产品兽药残留例行监测计划》的通知 (沪农委〔2023〕4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3-30 09:17:06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622
核心提示:为落实好地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水产养殖实际,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上海市地产养殖水产品兽药残留例行监测工作,特制定本计划。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23〕44号
发布日期 2023-03-29 生效日期 2023-03-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水产研究所: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我委制定了《2023年上海市地产养殖水产品兽药残留例行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3月3 日

2023年上海市地产养殖水产品兽药残留例行监测计划

为落实好地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水产养殖实际,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上海市地产养殖水产品兽药残留例行监测工作,特制定本计划。

一、监测目的

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保障水产品消费安全的重要举措,通过开展例行监测工作,能更好地摸清我市地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消除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进一步推动我市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职责分工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全市地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

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负责指导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做好渔政执法检查、阳性样品处理及案件查处等工作;负责全市水产品例行监测名单和案件材料的汇总。

市水产研究所(市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全市地产养殖水产品例行监测计划的药残检测,并及时通报检测结果;对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的水产品抽样、送样工作进行指导。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本辖区地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及时组织落实有关部门部署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任务,跟踪做好问题水产品的相关处置工作。市属企业的水产品例行监测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区农业农村委负责。

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负责本辖区地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阳性样品处理及问题查处情况报送工作;规范现场抽样并及时将检测样品送至市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三、监测内容

(一)监测时间

从2023年4月至2023年11月,按月组织开展例行监测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再作适时调整。

(二)监测品种

1. 常规品种:包括草鱼、鲫、南美白对虾、中华绒螯蟹等本市主要养殖品种。

2. 重点(特殊)品种:包括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及其他需重点关注的相应品种。

3. 苗种:品种不限。

(三)监测数量

全市水产品共抽样300份,其中地产水产品养殖环节检测260份,流通环节检测40份。各区水产品例行监测数量及送样时间见附件1。

(四)监测项目

检测项目包括:氯霉素、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氟苯尼考)、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磺胺类、氟喹诺酮类、地西泮、喹乙醇、己烯雌酚、甲基睾酮等禁停用药物或常规药物,详情见附件2。

另根据水产品养殖方式、养殖季节因素及上级要求、突发事件、社会热点等随时调整检测品种和检测项目。

(五)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见附件3。

(六)结果判定

1. 样品检测结果按照附件3的限量值进行判定。

2.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包括呋喃唑酮代谢物AOZ、呋喃它酮代谢物AMOZ、呋喃西林代谢物SEM和呋喃妥因代谢物AHD,虾、蟹中呋喃西林代谢物SEM残留不作判定。

四、抽样要求

(一)每个水产养殖场最多抽取2份样品,同一池(塘)只能抽取1份样品,2022年检出禁(停)用兽药及地西泮残留不合格样品的养殖场必须抽样。抽样过程中,要询问养殖户是否使用监测的有明确规定休药期的兽药,确认其使用日期并做好登记。

(二)水产品抽样按照《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2014)执行,确保每份样品检样量(肌肉净重量)400克以上,同时数量不少于3尾。若是水产苗种,沥去水后净重量不低于50克。

五、监测结果反馈与处置

(一)质检机构确认样品兽药残留检测不合格后,应当在确认后立即通知我委渔业管理处,48小时内将检验报告以特快专递寄出(以当日邮戳为准)给相关区级主管部门;有关区级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结果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并依法对不合格水产品及涉事养殖池塘进行查封,跟进开展监督抽查,视情做好立案查处、行刑衔接等相关工作。

(二)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区级主管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委书面申请复检,复检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于检测出有规定休药期兽药残留不合格的样品,要严格做好对不合格水产品及相关养殖记录进行跟踪监测和检查,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塘销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继续落实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白名单制度,持续加强对养殖主体普法培训和宣传指导,主动宣传《上海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2年1、2号》等规定,着重强调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积极引导水产养殖从业者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用药。

(二)狠抓工作落实。例行监测结果是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数据支撑和有力依据,各单位要强力配合,不折不扣完成好监测工作;区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水产养殖户及时做好农业生产信息上传工作,特别要强调如实记录投入品使用情况;针对违法用药等行为,要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要始终保持“零容忍”的高压严打态势。

(三)及时报送材料。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水产研究所应于2023年12月10日前,分别将全市2023年不合格水产品查处情况(包括:问题成因分析、采取的对策措施以及有关建议等)、水产品例行监测工作总结报送我委渔业管理处。

附件:1. 2023年上海市地产养殖水产品例行监测计划表

2. 检测品种与检测项目

3. 检测方法和判定限量值

附件下载:

   沪农委〔2023〕44号 附件1-3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97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5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