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粮食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切实抓好粮食生产党政同责,保护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巩固粮食生产稳定发展良好势头,确保完成粮食生产年度目标任务,提出如下措施。
一、压实粮油生产属地责任。按季节细化安排粮食播种面积1253万亩(其中大豆52.8万亩)、总产量507万吨、油料面积125万亩任务目标,确保层层落实到县到乡到村。适时对水稻、大豆、油料等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督导,采取挂钩联系、实地检查、督促提醒等办法,序时推进粮油生产。继续将粮油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地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内容,有效落实粮食生产党政同责要求。
二、落实粮油生产扶持政策。加快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惠农政策。省级财政相关资金优化支出结构,支持各地稳定发展粮食生产,重点用于规模种植双季稻奖补、设施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奖补、大豆增产增效示范片建设、发展再生稻、粮食生产大县奖励、山垅田复垦种粮等。鼓励发展规模种粮,对种粮农民联合成立合作社达到起步面积要求的,同等享受粮油生产各项扶持政策;产能区项目县对流转耕地100亩以上、流转时间3年以上(涵盖2023-2025年)的主体给予每亩200元一次性奖励。特色现代农业“3212”工程项目优先支持粮油生产。鼓励市、县(区)出台本级叠加扶持政策,降低起步面积、提高补助标准、扩大政策惠及面,乡村振兴实绩考核中将对各地政策力度、工作成效等进行考评。
三、积极发展双季稻等生产模式。省级对规模种植早稻且连作晚稻3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按早稻实际面积每亩最高奖补200元。粮食生产大县奖励资金可用于规模种植双季稻叠加奖补。粮食产能区、粮食绿色高质高效创建、优质稻示范推广等项目优先支持双季稻生产。鼓励各地将2023年省级下达的超额完成粮食面积约束性目标奖励资金优先用于扶持推广早稻-晚稻-油菜(蔬菜)、水稻-油料、水稻-薯类、水稻-玉米、水稻-豆类等多季粮油连作模式。
四、大力发展再生稻生产。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中安排资金,对再生稻种植户给予每亩20元催芽肥补贴,鼓励各地在此基础上,统筹县级财政资金,适当提高补助金额。支持建设一批再生稻百亩示范片,开展品种筛选等试验示范,集成推广适高留桩、全程机械化等关键技术,促进再生稻生产提质增效,力争2023年全省再生稻面积达到15万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补助设立再生稻种植保险,为再生稻种植提供保障。
五、挖掘粮油生产潜力。支持各地开展抛荒山垅田复垦复耕种粮。与省直机关工委联合开展“我在乡间有亩田”活动,耕地认领订单优先安排给近3年复垦种粮面积较大的生产主体,促进扩大山垅田种粮面积。鼓励各地在设施大棚、幼龄果茶园、边坡荒地间作套种、扩种大豆、马铃薯、甘薯、玉米等粮食作物,有序推进退果退茶还粮,增加粮食播种面积。对耕地上新补助建设的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生产经营主体应承诺每年种植一季粮食。充分利用中北部、中高海拔地区冬闲田资源,合理安排播期,扩大油菜种植。
六、着力提高粮食产量水平。省级支持高产、优质、抗性强、适宜机械作业的水稻优良品种示范推广。支持实施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项目,建设300个以上粮食绿色高质高效示范片,推广水稻工厂化育秧、水稻精确定量栽培、马铃薯脱毒种薯、喷滴灌、病虫害高效防控等增产技术,组织观摩培训、开展指导服务,提升粮食单产水平。树立“减损就是增产”的服务理念,开展机收减损技术培训,进一步提高农机作业质量,有效减低机收损失。强化农情灾情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有效落实防灾减灾措施;加强病虫害监测预警,大力推进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切实降低因灾损失。
七、强化粮油生产社会化服务。农机购置补贴优先安排用于粮油生产机具补助。及时发放农机跨区作业证,宣传农机柴油价格优惠政策,帮助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降低作业成本。协调帮助粮油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落实水稻工厂化育秧、粮食烘干、粮油生产机库棚等用地。继续实施国家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对粮油生产代耕、代种、代防、代收、代烘等给予分环节或全环节补助,单季每亩最高补助130元。
八、强化金融保险服务保障。积极推广“兴业惠粮贷”“乡村振兴贷”等金融信贷产品,拓宽粮食生产的贷款渠道,降低粮食生产融资成本。落实水稻种植、水稻制种、马铃薯、玉米、油菜、花生等粮油政策性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高保险金额、开展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试点,提高水稻等粮油生产的风险保障水平。
九、切实提升耕地产出能力。加大各级财政资金统筹,将高标准农田亩均财政投入标准提高到2400元,2023年新建、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90万亩。新立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按不低于5%的比例(即每亩不少于120元),统筹用于耕地质量提升。支持各地采取先建后补方式修复灾损农田设施,同时,积极开展农田设施灾损保险,加快灾损农田修复。支持推广有机肥、绿肥种植等,改良土壤,提高耕地地力。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