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知识产权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广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州市司法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的通知》(穗司发〔2020〕7号)中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事项、《广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2021年版)》内容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2日,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市监规字〔2021〕4号)保持一致。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