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印发了《湖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下称《裁量基准》)。
一、《裁量基准》制定背景
《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1月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对行政处罚裁量作出了规定。国务院于2022年7月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10月8日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省司法厅于2022年12月6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提出了新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要求,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印发了《裁量基准》。
二、《裁量基准》起草过程
文件完成起草后,经过反复修改,在外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步向全省系统征求意见。同时,经省局领导同意,组织省局系统各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进行专题研究讨论。在此基础上,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就裁量基准中的具体修改意见进行实地调研。在反复征求意见、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多轮修改完善,经报请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正式印发《裁量基准》。
三、《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组成。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共24条。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的定义、适用原则以及具体裁量因素,将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六个裁量阶次,并对六个阶次的具体适用情形、处罚罚款的幅度作出规定,裁量规则与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配套使用,共同构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将由市场监管部门主要实施的法律、法规分为13个版块,对413种市场监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从定性依据、处罚依据、裁量阶次、具体标准等方面进行了细化量化。对于违法行为的具体适用情形在裁量规则中作出统一规定,不再纳入标准的内容。各级局可以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四、创新点
一是“裁量规则+指导标准”相结合。根据裁量规则确定不同阶次对应的裁量条件,裁量标准中明确违法行为对应的不同裁量阶次,由此对应处罚不同幅度。二是衔接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加入不予处罚和免予处罚的情形,体现宽严相济。根据《行政处罚法》精神,将《裁量基准》与《湖北省市场监管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指引》相衔接,对于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免予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有利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