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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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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3-16 10:18:19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浏览次数:357
核心提示:现将《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3-15 生效日期 2023-03-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2023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暨营商环境全方位提升推进大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方位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3〕4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市场主体梯度培育提质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宁党办〔2023〕10号),推动营商环境全方位提升,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立足市场监管职能,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民营市场主体准入准营退出便利化水平

1.推行民营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深化民营市场主体开办“一网通办”,实行登记自助办理、名称自主申报、住所自主选址、经营范围自助选定、电子照章多维应用等改革举措,全面推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探索实施“自主申报+告知承诺+智能确认”,实现全流程无纸化、标准化和智能化办理,提升企业开办0.5个工作日办理质效。支持银川市开展“经营活动自主公示”改革。(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厅登记注册局、信用监督管理处、信息中心,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宁东市场监管局)

2.推行民营企业办事“一照通行”改革。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行业、跨层级互认互信,新设立民营企业100%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全面推行“一照多址”改革,允许民营企业跨市经营免于设立分支机构。推动制定“一照通办”事项清单,探索实行民营企业仅凭营业执照即可办理部分高频审批服务事项,逐步实现涉民企行政审批证照集成“一码涵盖、一照通行”。(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厅登记注册局、信息中心,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宁东市场监管局)

3.推进民营市场主体准入准营改革。便利民营市场主体登记,分批有序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力争高频事项覆盖达50%以上。全面实行“证照分离”,从事一般性生产经营活动的民营市场主体“领照即开业”,从事许可类生产经营活动的民营市场主体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全面推行涉民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推动实行“证照联办”,实现民营市场主体营业执照与高频审批事项“一窗申请、一次办结、一证准营”。(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厅登记注册局、信用监管处、信息中心,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宁东市场监管局)

4.支持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经营者。允许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延续原成立时间、字号等登记事项,保障经营和主体资格连续性。加快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系统改造升级,支持开展“照证联变”“一体变更”试点,同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等许可证变更,逐步实现线上一次认证、线下一次提交、证照一次领取,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政务服务。(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厅登记注册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信息中心,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宁东市场监管局)

5.实施“个转企”培育工程。实行分级分类培育引导,对成长性良好和产值销售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指导实现“个转企”。为有条件、有意愿转型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在事项变更、许可证办理、注销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鼓励专业市场运营主体引导帮助场内个体工商户转型。支持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到2027年末,全区新增“个转企”500 户。(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厅登记注册局、知识产权保护处、知识产权促进处、信息中心,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宁东市场监管局)

6.畅通民营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一般注销登记程序,完善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功能,实现税务、商务、海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间“信息共享、同步指引、一网办结”。深化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压缩公告时间至20天。试行简易注销智能审批,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涉企注销环节信息自动校验,公告时间结束系统立即自动办结,无需人工干预。在银川市试点开展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工作。实行歇业备案制度,允许经营困难的民营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时间可延长至3年。(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厅登记注册局、信用监督管理处、信息中心,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宁东市场监管局)

二、减轻民营市场主体负担

7.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全面清理无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对确需保留的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建立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持续强化整治规范,进一步打破市场垄断,切断利益关联,有效推动解决“明脱暗不脱”“变相指定中介”“乱收费”等突出问题,降低民营市场主体制度性成本。(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厅登记注册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宁东市场监管局)

8.强化涉民企收费治理。密切关注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开展交通物流、水电气暖、行业协会商会、金融银行等领域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乱收费行为,切实推动惠企收费政策落地,为民营企业降低经营成本。(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厅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宁东市场监管局)

9.减少对民营市场主体日常监督检查。除重点领域外,全区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检查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进行,全面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抽查事项清单、工作计划及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做到“清单之外无检查”。对已办理歇业备案登记的民营市场主体原则上不纳入各类专项检查和双随机检查对象库。(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厅信用监督管理处及相关承担监管职责的处室,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宁东市场监管局)

三、保障民营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10.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持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畅通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渠道,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地方保护、行业壁垒、限定交易等妨碍民营企业发展的规定和做法,大力支持民营市场主体发展。(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厅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宁东市场监管局)

11.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聚焦公用事业、行业协会等重点领域,加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混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民营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民营企业公平参与招投标的行为“零容忍”,对违法违规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厅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宁东市场监管局)

四、加大民营市场主体精准帮扶力度

12.优化民营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扩大信用修复范围,对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适用从轻、减轻情节且罚没款3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满3个月,停止公示;对因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而影响正常经营,且符合主动改正、后续调查无问题等情形,出具书面证明即予以修复。“登门拜访”1000家民营企业,指导民营企业开展信用合规建设,引导民营企业有效规避失信风险。(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厅信用监督管理处,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宁东市场监管局)

13.服务壮大城乡个体电商队伍。依托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建立“政策直通车”,允许只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登记。制定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团购、网络直播营销等新业态经营行为合规指南》,明确社区团购、网络直播营销等新业态经营主体的界定、合规管理制度、主体责任义务和禁止性要求,促进社区团购、网络直播营销等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厅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登记注册局,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宁东市场监管局)

14.强化民营企业质量提升服务。推行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为民营企业提供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技术支撑。加强民营企业质量人才培养,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开展质量管理提升和首席质量官公益培训。全面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提供免费培训、专家“一对一”指导、优先推荐纳入各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等支持性帮扶措施。(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厅质量发展处、计量与认证监督管理处,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宁东市场监管局)

15.推行“轻微处罚”和“首违不罚”。保护民营市场主体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依法准确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建立“审慎监管”“包容免罚”容错纠错工作机制,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辖区民营市场主体除涉及安全底线、侵犯知识产权、危害公平竞争秩序外违法情节较轻的给予一定时间的“观察期”,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对超范围经营非许可事项、新设民营市场主体未按时报送首年年度报告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厅政策法规处、信用监督管理处,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宁东市场监管局)

五、支持民营企业提升标准话语权

16.对民营企业参与标准制定给予补助。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民营企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民营企业,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补助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鼓励制定高于国家、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对地方标准主导制定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补助。对制定水平高、覆盖范围广、应用效果好的团体标准主导制定民营企业,经评估确认后给予一次性8万元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厅标准化处,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宁东市场监管局)

17.在民营企业推动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标准“领跑者”、团体标准“领先者”管理办法》,推动标准“领跑者”制度向民营经济领域推动实施。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民营企业开展的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通过评估验收后给予资金补助。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民营企业制定的达到“领跑者”标准的团体标准,经组织技术评估确认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厅标准化处,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宁东市场监管局)

六、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民企行动

18.加大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支持“盐池滩羊”“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创建工作,对通过验收的示范区给予50万元补助。支持自治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建设,对验收合格的,每家给予20万元补助。维权援助工作站实施首问负责制,主动上门为民营企业开展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保护处,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宁东市场监管局)

19.培育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主体示范试点。提升国家级、自治区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试点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一批具有知识产权综合竞争优势的“专精特新”行业领军企业,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和转型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支持。被认定为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的民营企业,经考核达标给予1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促进处,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宁东市场监管局)

20.实施民营企业商标品牌和专利扶持计划。开展地理标志运营试点工作,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引导企业打造地理标志品牌。对获得国外授权的注册商标,每件补助1万元。加强全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对运营成效显著的自治区商标品牌指导站予以20万元资金补助。优先安排100件高质量发明专利申请进入优先审查通道。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2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促进处,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宁东市场监管局)

21.促进民营企业专利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知识产权通过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向区内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微企业进行转化运用。对我区引进转化运用并产生社会经济效益、实现应用价值的民营企业,按转化交易额的5%予以支持,年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绩效突出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按其年度转化合同交易额,最高给予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促进处,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宁东市场监管局)

22.助推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不低于2亿元担保贷款,用于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融资的民营企业,在完成偿贷还息后,单户企业贴息补助上限50万元,贴息期限一年。对企业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评估费,按照实际支付评估费用的9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促进处,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宁东市场监管局)

 地区: 宁夏 
 标签: 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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