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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通知 (沪卫职健〔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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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3-09 03:36:39  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59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持续保持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关于做好本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职健〔2021〕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卫职健〔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01-13 生效日期 2023-01-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持续保持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关于做好本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职健〔2021〕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针对部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性大的实际情况,为适当优化资质认可技术评审程序、统一考核标准,在资质认可的现场技术评审时不再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综合能力书面闭卷考核。市卫生健康委将根据质量监测等重点工作情况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委托职业卫生技术评审单位(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以下简称技术评审单位)每年集中组织1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综合能力考核,考核采取书面或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考核内容参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估大纲》(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文附件3)o考核结束后,技术评审单位将根据考核结果,为各机构发放考核合格人员通知单。机构延续时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要求另行通知。

二、根据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文对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能力的考核要求,拟担任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控制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除参加技术评审单位集中组织的专业知识综合能力闭卷考核外,还需参加其组织的现场操作能力考核,二者皆通过方可被机构聘任为关键岗位人员。

三、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566号)、《关于做好本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职健〔2021〕32号)要求,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需做好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相关信息的填报工作。对新聘任的免于能力考核评估的或者已通过本市或其他省市2020年后集中组织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拟在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的,或关键岗位人员发生变化的,所在机构应在变化发生60日内,将有关材料(详见附件)交由技术评审单位进行核实,核实后提交受理中心。其中机构注册地且实验室所在地在浦东新区范围的,技术评审单位应向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提交有关材料。受理中心、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根据技术评审单位提交的人员名单等材料,及时在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中对有关信息进行维护更新。

四、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要充分运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市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加强日常质量管理。尤其是新增或免于能力考核评估或流动频率过高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口试、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分析等操作能力的考核情况。防止出现取得资质后人员等主要条件明显滑坡的问题。现场考核结果纳入年终质控报告并予以通报。

五、对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等情况不再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本市资质认可机关将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可。

六、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或者未通过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或其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集中组织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评估的人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安排其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变化所需的材料汇总.doc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10日

 地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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