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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平稳向好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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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3-03 15:57:34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642
核心提示:《厦门市关于大力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平稳向好若干措施》已经第3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2-05 生效日期 2023-02-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12-31
属性 专业属性 通用基础
备注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关于大力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平稳向好若干措施》已经第3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关于大力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平稳向好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委和市委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大力实施“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抢机遇、强优势、挖潜力,着力提振市场信心,全力推动全年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持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全面落实国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全面落实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优化技术创新基金。扩大技术创新基金惠及面,进一步扩大技术创新基金规模至300亿元,固定资产融资贷款比例从最高70%提高至80%。设立技术创新基金融资租赁子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售后回租或直租等融资租赁业务,单家企业租赁业务存续金额最高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发改委,各区政府)

4.继续减免增信基金服务费。鼓励并引导中小微企业扩大有效投资,继续延长增信基金免收服务费政策,即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申请增信基金的中小微企业免收增信基金服务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5.建立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制度。进一步落实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综合运用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价格优惠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强化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6.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发挥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作用,至2023年6月底,按辖区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包括通过延期还本付息形成的普惠小微贷款)的2%提供资金支持。支持金融机构重点加大对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物流、养老服务等行业企业的支持力度。设立首贷续贷专项增信子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首贷贷款予以1%贴息。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的支持,对于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到期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

7.做好市场主体金融服务。用好“首贷续贷服务中心”“银税互动”等各类线上线下金融服务平台。依托厦门市信易贷平台,持续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丰富企业“信用画像”,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提供数据共享服务,提升中小微企业获贷成功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金圆集团)

8.优化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功能。聚焦“4+4+6”现代化产业体系,大力支持“专精特新”、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行业龙头等优质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落实上市服务“绿色通道”。积极探索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全国股转系统绿色通道审查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全国股转系统与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直联机制,大力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挂牌、上市。(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厦门证监局)

9.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效能。支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健全能担、愿担、敢担的工作机制,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与银行开展“见贷即担”批量业务合作,聚焦支小支农主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担保费率不超过1%,取消反担保要求,并根据本市有关扶持政策进行相应补助或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三、加大援企岗位力度

10.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3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税务局)

11.支持企业运用“用工调剂”机制和政策解决短期用工问题。2023年第一季度,通过市人社局“i就业”企业用工调剂平台调剂用工10人(含)以上且用工时间1个月(含)以上的,按照调剂人数,分别给予双方企业500元/人的奖励。市外调剂到本市的,可由本市企业代为申请。(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2.发放新招职工以工代训补贴。支持企业招工用工,企业2023年第一季度自主招收首次来厦就业或本市新成长的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缴交社保费满3个月的,按照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以工代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四、全力稳定工业生产

13.鼓励企业增产增效。2023年第一季度工业产值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且季度同比增速分别不低于30%、25%、20%、15%、10%的规上工业企业,按不超过企业一季度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量的0.3%给予奖励,其中,符合奖励条件的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按不超过企业一季度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量的0.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单季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2023年一季度新投产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以2000万元作为基数。(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五、加快恢复和扩大消费

14.支持举办各类促消费活动。策划举办“2023年厦门消费节”系列活动,聚焦热点消费领域和新消费场景,组织开展系列促消费主题活动,对2023年扩大消费成效显著的区给予最高800万元奖励。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支持商贸流通行业协会、机构或本地主流媒体单位等组织举办家电、汽车、餐饮、老字号等热点商品或主题消费促进活动,单个活动最高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5.进一步扩大热点商品消费。支持汽车(含新能源车)、二手车、家电等热点商品扩大消费,对零售增长达到一定条件的企业给予最高6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6.发放电子消费券。市、区安排2500万元财政资金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通过线上平台发放电子消费券,营造节日氛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7.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委托旅行社开展党建、公务、工会、会展等活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支持旅行社按照相关规定承接职工疗休养、春秋游等工会活动。对委托旅行社承办的业务,在相关规定标准和限额内,可以凭旅行社发票报销。(责任单位:市文旅局、财政局,总工会,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自贸委)

18.进一步丰富我市研学旅行内容和业态。将研学旅行纳入中小学教育教学计划,鼓励大中专院校、社会组织、家庭开展研学旅行活动,支持旅行社开发研学旅行产品。(责任单位:市文旅局、教育局,各区政府)

19.加大旅行社责任保险补助。对已投保2023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旅行社,给予基本险保费50%一次性补助,每家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六、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20.优化调整本市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标准。2021年1月1日后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在2023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标准调整为:(1)7层以下(含7层)的,已完成主体工程2层以上;(2)8层(含8层)至20层(含20层)的,在《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要求的标准上减5层,且至少完成主体工程2层以上;(3)21层以上(含21层)的,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四分之一以上。安置型商品房项目和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标准为完成基础工程到标高±0.000。(责任单位:市住房局)

21.支持房地产业合理融资需求。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支持开发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股权融资政策,开展再融资、并购重组及配套融资。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加入交易所债券市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央地合作增信共同支持民营房地产企业发行债券。(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住房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

七、着力稳定外贸进出口

22.强化风险保障。支持中国信保厦门分公司适度降低费率,提升限额满足率,加大对企业出运前保险、国内信用保险承保支持力度,并提升理赔效率和服务水平。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大限额支持力度。继续给予小微外贸企业基本风险统保支持。探索跨境电商信保服务产品,为跨境电商卖家、服务商提供全链条风险保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中国信保厦门分公司)

23.支持企业参展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提高企业境外参展补助,对2023年上半年外贸企业赴境外参展,展位费补助标准提高到A类25000元,B类20000元;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提高为A类10000元,B类5000元。对2023年上半年参加香港重要展会(展会以白名单方式明确),展位费补助标准提高为18000元,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提高为2500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八、优化提升政府服务

24.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服务。发挥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作用,免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预警分析等公益服务,免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法律咨询、政策解答等业务咨询并出具咨询意见,指导中小微企业运用好政府政策,激发企业创新能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5.加强惠企法律服务。依托海丝中央法务区国际商事海事法律咨询平台,发挥律师顾问团专业优势,以开展法律宣讲、组织“法治体检”、提供合规服务等形式,精准对接企业法律服务需求,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难题。(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26.开展信用信息修复服务。落实国家关于信用信息修复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要求,做好与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的协同联动,规范开展信用网站信用信息修复,及时移出或终止公示按规定纠正失信行为的企业相关失信信息,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各有关单位)

本措施由各责任单位按职责负责解释。各责任单位要大力推行政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简化政策兑现流程,确保本措施精准便捷直达企业,尽快尽早充分释放政策红利。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在扶持资金上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地区: 厦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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