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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自动制售设备食品安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合市监〔2022〕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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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1-29 10:35:21  来源: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01
核心提示:为加强自动制售设备食品安全管理,促进食品经营新业态发展,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合市监〔2022〕193号
发布日期 2022-11-29 生效日期 2022-12-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4-12-30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合肥市自动制售设备食品安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1月29日

合肥市自动制售设备食品安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强自动制售设备食品安全管理,促进食品经营新业态发展,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自动制售设备从事现制现售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使用自动制售设备现制现售,是指经营者在一个或多个场所,通过放置一台或多台自动售货设备,对预先投放的食品原料自动完成简单加工制作并销售的即食食品经营活动;

(三)经营者根据自动制售设备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情况,不得使用自动制售设备现制现售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品种(如生食类,含奶油的冷加工糕点类、沙拉、冷食类、鲜榨果汁类、豆制品类、湿米粉、湿粉类等)。法律法规对使用自动制售设备销售现场制售食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通过制水机销售饮用水不属于食品制售行为,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设立流程

(一)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依法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二)经营者可以以办公场所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经营者在我市放置自动制售设备只需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设备放置地点无须另外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三)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利用自动制售设备从事现制现售食品的主体业态核定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核定为“****制售”(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制售食品除外),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餐饮服务经营者一栏和经营场所一栏分别标注“使用自动设备制售食品”。涉及外设仓库的,应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予以标注;

(四)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自动制售设备的,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许可部门应当于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将食品自动制售设备设置情况通报本辖区相应市场监督管理所,或抄告跨许可辖区的设置点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自动制售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自动制售设备放置地点清单、场地租赁合同;主要文件公示方法,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投诉电话、故障处理方式、清洗、消毒和维护记录等公示方法;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采取询问、操作演示、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现场核查,现场重点审核: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布点设备是否远离粉(灰)尘、垃圾场所等污染源、设备加工制作流程和操作规程是否保证食品安全、是否配备有效的清洁消毒保洁设施、加工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自查情况、是否符合承诺要求,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符合条件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一栏标注“使用自动设备制售食品”);

(七)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调整自动制售食品项目、增设或撤销自动制售设备、变更自动制售设备设置点位置的,应当自调整、增设或撤销、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变更经营许可核准后,许可机关应及时将信息变更情况抄告设置点所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企业经营规范

(一)自动制售设备销售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藏场所)、人员、管理制度等要求;

2.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销售的食品对贮藏条件有特别要求的,自动制售设备不得销售;

3.自动制售设备应在显著位置公示证照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员姓名及联系电话、投诉电话、故障处理方式等;

4.食品自动制售设备应当有内嵌式加工用水净化设备、自动清洗消毒功能,并根据净化设施情况,及时更换设备滤芯等产品,以确保净化效果;自动制售经营者每年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开展一次自动清洗消毒效果的检测评估;

5.设备放置点应远离粉(灰)尘、垃圾场所等污染源,避免雨淋、日晒,成品出口自动闭合,防止交叉污染;

6.设备(含存放一次性餐具设施)应保证足够密闭并能够有效防止老鼠、蟑螂、苍蝇等有害生物侵入。

(二)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制度、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无需提交)等根据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的特殊性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经营过程自查,对所销售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三)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四)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应对设备设置点实施远程视频监控。

四、日常监管

(一)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加强对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日常监管,督促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建立完善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自动制售设备内部管道、容器清洗消毒制度,定期清理临近保质期食品制度,销毁变质过期食品制度等食品安全制度,以及设备发生故障后停售食品的相关处理预案等;

2.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的索证索票记录,原辅料需冷链运输的相关物流配送记录;

3.设备放置地点、设备类型和型号等是否与许可信息一致;

4.设备温度控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5.加工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包括自制饮品)的水是否符合直接饮用水标准,经过水净化设施处理或使用直接饮用水。

登记机关所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的制作原材料抽检一年不得少于1次,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的成品抽检一年不得少于1次。

(二)自动制售设备设置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监管的要求,每年开展一次以上的日常巡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是否远离粉(灰) 尘、垃圾场所等污染源,并避免雨淋、日晒,成品出口是否存在交叉污染;

2.设备(含存放一次性餐具设施)是否密闭并能够有效防止老鼠、蟑螂、苍蝇等有害生物侵入;

3.设备放置地点、设备类型和型号等是否与许可信息一致;

4.是否在设备显著位置公示证照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电话、故障处理方式等信息,且标记标识不易脱落等。

(三)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营业执照所在地和自动制售设备摆放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信息共享,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利用自动制售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见附件5)和《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见附件6)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提高监管效能。

五、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

1.自动制售设备放置地点清单

2.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经营条件自查清单

3.使用自动制售设备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4.自动制售设备设置情况抄告单

5.利用自动制售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6.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关于印发《合肥市自动制售设备食品安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合肥市自动制售设备食品安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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