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及依据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出明确要求。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和市场监管执法实际需要,增加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公平公正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调整适用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等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021年12月13日印发的《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1〕10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冀市监规〔2021〕11号)进行了修改,2022年12月28日以冀市监规〔2022〕8号文件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2022年12月29日以冀市监规〔2022〕9号文件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主要内容
(一)《规则》主要内容
《规则》共二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适用范围。第二条规定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二是行政处罚裁量权定义。第三条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三是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权限。第四条规定了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县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四是处罚裁量权的适用原则。第七条规定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
五是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类型。包括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五种类型。
六是明确五种行政处罚裁量的情形。包含在第十条至第十八条。
七是明确了综合情形的裁量权适用规则。包括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从重处罚情形,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从轻处罚情形,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又有从重处罚情形的裁量权适用原则,以及处罚种类单处、并处的裁量权适用规则等,包含在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
八是明确了案件调查取证、文书制作、执法监督等规定。包含在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
(二)《基准》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基准》与《规则》的关系。《规则》第四条规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逐项明确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权基准。
二是《基准》覆盖范围。《基准》包含138部法律、法规、规章的539项行政处罚事项。对2021年版《基准》作了较多修改,增加了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9部法律、法规、规章31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调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新修改的12部法律、法规、规章58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删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废止的16部法律、法规、规章68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同时为了统一归类,方便基层查询适用,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领域,划分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反垄断执法、网络市场交易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广告监督管理、质量发展与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量监督管理、标准化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监督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15个版块进行排序。
三是《基准》的基本格式。《基准》采用表格形式编制,由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裁量权基准等5部分组成。“违法行为”是指违法行为名称,一般为违法行为的概括表述,对违法行为涉及法律条文中多个条、款、项无法概括表述的,采用违反第……条(款、项)所列行为规定的方式表述。“处罚依据”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条款。“适用情形”按照“从轻”“一般”“从重”三个类型进行划分。“裁量权基准”按照《规则》确定的“从轻”“一般”“从重”三种情形明确了具体的处罚幅度。
四是裁量权基准的确定。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和《规则》,确定裁量权基准。其中,关于罚款数额的裁量基准,明确“从轻”“一般”“从重”三种幅度,分别按照30%(含本数)以下部分、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7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的比例计算具体的罚款数额。
五是对法条中表述为“情节严重的,可并处……的罚款(可以处……罚款、对……处……罚款)”等的行政处罚,在“从轻”“一般”“从重”项下均予以明确裁量权基准。对法条中表述为“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在“从轻”“一般”“从重”项下均予以明确裁量权基准,具体实施可以根据《规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综合裁量。对法条中表述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只在“从重”项下予以明确裁量权基准。对法条中仅规定警告、不存在弹性的定额罚款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属于无需明确裁量权基准的行政处罚。
六是明确《基准》实行动态调整管理机制和对未纳入《基准》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原则。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就《基准》中包含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动态调整并予以公布。对新颁布或者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未纳入《基准》的,予以纳入;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予以删除。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未纳入《基准》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按照《规则》的规定予以裁量。
七是明确《基准》中“以上”“以下”含义。《基准》中适用情形为“从轻”的“裁量权基准”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适用情形为“一般”的“裁量权基准”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适用情形为“从重”的“裁量权基准”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